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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2:56:19瀏覽56|回應0|推薦0 | |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 113年度基簡字第324號 原 告 陳衍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吳胤廷 吳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因事實與法律主張 (一)被告乙○○於民國111年1月11日6時許,騎乘車牌 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訴外人即原告之女陳婉宜,沿基隆市信義區深溪路往新豐街方向行駛,途經深溪路12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雖係天候雨、路面濕潤,然光線為晨光、路面鋪裝柏油、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駛出車道邊線而撞擊無肇事因素之訴外人簡聖祐,停放在該處路邊之自用小貨車右後車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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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