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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8 11:22:02瀏覽779|回應1|推薦43 | |
《優婆塞戒經卷六》五戒品──第二十二 「俱有二人共同做罪:一者受戒、二不受戒;已受戒者犯則罪重,不受戒者犯則罪輕,何以故?毀佛語故。」 此段佛語開示:如果有兩個人一起共同造做一件惡業而犯了戒:第一人有受持菩薩優婆塞戒,第二個人沒有受持這個戒法,他們共同造作一件惡業以後,已經受戒者的罪就比較重,也就是說他除了所造作的惡業必有的性罪以外,還要再加上戒罪;不受戒者就單單只有惡業自身的性罪,沒有戒罪。 性罪:譬如傷害眾生,心性受到了染污,都是性罪。因為殺害眾生是有殺心、有染污之故,邪淫也是一種染污,都屬於性罪。 戒罪則是於性罪之上再增加的罪,沒有受戒的人,當然就沒有戒罪;但性罪仍然還是在的,未來世依然必須受報的。 ㄧ個受戒者卻毀戒,違背了佛語所宣說的戒法,也有欺世盜名的過失,所以受戒者犯了罪,必須加上戒罪。同樣一個性罪,受戒者造了這個性罪之後,他的性罪也會加重;因為明知道這是傷害眾生,而且本身又有受戒,還故意去違犯。
譬如菩薩戒的十個重戒一旦違犯了,不但有戒罪,性罪還會再加重;因為受戒時的戒師都已經先行說明過了。就如同世間法律一樣,若懂法律的執法人員違犯律法,就會加重其刑三分之ㄧ乃至二分之ㄧ。不受戒者因為不懂這個道理,所以犯了同一個罪時,他的罪就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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