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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種 和 解 ?(5-3)
2017/04/05 03:50:22瀏覽192|回應0|推薦1

切

  (1)乙方(債權人)給付甲方(永翔等十人公司)財產變賣價金一億

     四千萬元整,永翔等十人公司捨棄其餘財產,歸屬破產財團

     由乙方分配給債權人。

  (2)附表所示不動產均已列為破產財團由乙方賣出給甲方

  (3)乙方聲請法院函請各該管地政事務所撤銷附表一不動產之破

      產豋記,以便甲方辦理移轉登記。乙方負擔土增稅及破產前

      未繳之稅捐。

  (4)…

  (5)和解生效五日後乙方付五千萬元。甲方備齊附表一之過戶文

     件,付款三千萬元

**大家看這是甚麼和解未破產的公司要放棄財產歸屬破產財團?

  黃福卿律師質問李慶雄律師:永翔等十人公司是以甚麼身分參與

  和解,李慶雄律師答稱:債權人身分怎麼這份和解書債權人竟

  是代表破產人黃晚智的破產管理人這邊??

  又大家有無發現這分不起訴破管人的處分書日期是94.7.22

  上一篇早已指出:高雄地方法院主旨:本件九十二年破更四字

  第一號已經聲請人撤回聲請確定本院前已發函囑託經濟部註銷

  破產之登記,並經濟部函復完畢(院長蔡文貴法官蘇姿月決行)

  93.4.30函覆十大公司共同代理人黃福卿律師

  十大公司早已非破產公司(誠如破管人等所證述(第五頁倒數第

 

 

  八行):及一家已確定未宣告破產之公司(大光建設公司)均非

  破產人」,再不然大光建設公司就是一家確定無宣告破產之公

  ! 不返還財產竟要公司拋棄財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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