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債權人)給付甲方(永翔等十人公司)財產變賣價金一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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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萬元整,永翔等十人公司捨棄其餘財產,歸屬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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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分配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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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表所示不動產均已列為破產財團,由乙方賣出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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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聲請法院函請各該管地政事務所撤銷附表一不動產之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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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豋記,以便甲方辦理移轉登記。乙方負擔土增稅及破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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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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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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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和解生效五日後乙方付五千萬元。甲方備齊附表一之過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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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付款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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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這是甚麼和解?未破產的公司要放棄財產歸屬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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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福卿律師質問李慶雄律師:永翔等十人公司是以甚麼身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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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李慶雄律師答稱:債權人身分。怎麼這份和解書債權人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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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代表破產人黃晚智的破產管理人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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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大家有無發現這分不起訴破管人的處分書日期是94.7.22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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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早已指出:高雄地方法院函主旨:「本件九十二年破更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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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號已經聲請人撤回聲請確定,本院前已發函囑託經濟部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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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之登記,並經濟部函復完畢」(院長蔡文貴法官蘇姿月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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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93.4.30函覆十大公司共同代理人黃福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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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公司早已非破產公司(誠如破管人等所證述(第五頁倒數第
八行):「…及一家已確定未宣告破產之公司(大光建設公司)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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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再不然大光建設公司就是一家確定無宣告破產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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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不返還財產竟要公司拋棄財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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