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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5 01:43:37瀏覽288|回應0|推薦4 | |
修改好嗎? 法律為解決事情所訂難免疏漏.民眾基層碰到的棘手問題最實際.能改最好.較 完善! 這家五人含繼父.生母去世(5-1-1=3)這三人即以土地法34條之1要排除這繼 父.哪知繼父遇貴人.所找的律師經驗豐富又負責. 三人授權其中的A處理共同繼承後的所有事情.A則以多數把房子很便宜要賣掉. 法院提存200元.即繼父僅能分得200元.繼父趕緊主張*優先承購權.但主張歸 主張.A不與繼父簽優先承購契約(繼父若想打履約需再付律師費)後則請律師發 存證信函表明. 上述.A到地政要辦移轉登記.其實律師早已知道.就每天去問A送件否(地政有另 一(告知)方法.不用每天問送件否.暫先不提).如有.即趕快寫異議書進地政表明. 結果A被地政駁回移轉登記聲請.這A不甘願.又與另一人打契約再把金額做高一 點.不要說僅提存200元. 程序上A先到稅捐處辦好相關作業.稅捐處會函寄通知這繼父.這繼父收到函後. 又同樣地政情形-看A送件否.繼父想:異議書複製貼上寄給地政.地政應該也是 駁回.哪知狡猾的A送地政要辦移轉登記的是僅土地.也就是它們請的地政士把 房與地拆開.房子則申請分管協議.建物謄本有註記內容.A利用土登規則155-1 條又是利用多數決.這次遺留的不動產被A登記成功. 繼父與稅捐處抱怨.我們都已在進行財產分割.我又有優先承購權.怎麼它們還可 以到稅捐處再一次同地址(土地或建物)作業? 也向地政抱怨.你們明知這地址土 地建物申請買賣移轉已被駁回一次.怎能再收件呢?也讓它們做分管協議申請!法 院已經在做財產分割又我有優先承買權!(以上有定暫時假處分方法.就先不提) 其實建議.被欺壓一方少數者如能提出法院相關文件.當時已進行甚麼處理.告知 稅捐人員(提供相關機關承辦人員分機他們相互了解).即可在稅捐處被擋下來減 少糾紛.稅捐或地政人員.奉功守法依法進行不管那麼多.說多也無用. 上述.因有證明文件於地政.地政才會駁回多數決的惡勢力.同一房地(不管有無拆 開)送件二次實應不受理.於稅捐機關應該也要同樣退回.也就是二次買賣.根本鑽 漏洞.又稅捐處與地政能進行了解.針對收件者表示房地有甚麼問題.(地政收到的 異議書其實事情內容寫得非常清楚) 被駁回案件.又進行財產分割案件.對於利用土地法34-1的不善者.稅捐與地政應 該要拒收.退件.才能降低糾紛保護善良者.而且須由同一承辦人員作業才知道來 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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