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九年破字第二十八號破產事件為張盛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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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都是同學、同事,十七期、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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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大公司(下稱永翔等十人公司)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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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體(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三八號刑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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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所認定),擁有龐大財產且非債務人,乃經上級法院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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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實無宣告破產之原因,予以廢棄初審法院宣告破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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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在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三八二號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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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九十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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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台抗字第一百零七號民事裁定…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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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劍秋、吳富美等人係上述破產案件聲請人(投資人),亦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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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十七位監察人之其中二位,而陳增培亦為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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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五月十五日以七十九年度破字第二十八號民事裁定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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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等人為破產人部分均告確定,而林敏澤、周村來、薛西全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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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破產管理人。另永翔等十人公司則由該十人公司代表人提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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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但在官司未確定過程中,破產管理人竟不待裁定確定,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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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即將永翔等十人公司財產拍賣完畢。而「和解」即為此一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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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難處境之處理方法(和解期日為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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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7.2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破產管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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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證詞答辯即可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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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所管理的破產人是誰?誰代表破產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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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維毅律師與李慶雄律師是代表哪一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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