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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樣 的 和 解 ?(5-1)
2017/04/05 03:43:25瀏覽137|回應0|推薦1

切

承辦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九年破字第二十八號破產事件為張盛喜

怎麼都是同學、同事,十七期、十八期…!

  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大公司(下稱永翔等十人公司)係生

產業體(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更()字第二三八號刑事確定

判決所認定),擁有龐大財產且非債務人,乃經上級法院審理結果

,認為實無宣告破產之原因,予以廢棄初審法院宣告破產之裁定

確定在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三八二號暨

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九十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七

年度台抗字第一百零七號民事裁定等裁定)

  吳劍秋、吳富美等人係上述破產案件聲請人(投資人),亦為選

任十七位監察人之其中二位,而陳增培亦為監察人

  八十年五月十五日以七十九年度破字第二十八號民事裁定黃晚

智等人為破產人部分均告確定而林敏澤、周村來、薛西全等人

為破產管理人。另永翔等十人公司則由該十人公司代表人提出抗

告,但在官司未確定過程中,破產管理人竟不待裁定確定,等不

即將永翔等十人公司財產拍賣完畢。而「和解」即為此一進退

兩難處境之處理方法(和解期日為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 94.7.2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破產管理人等

之證詞答辯即可清楚:

破產管理人所管理的破產人是誰誰代表破產人和解?

林維毅律師與李慶雄律師是代表哪一方和解?

 

誰是監督的機構(雙方和解)?誰是確定未被宣告破產之公司?

  首先於第四頁周村來辯稱:…且那十家公司迄今均未破產其中

九家已撤回破產之聲請大光公司以駁回破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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