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光公司等十家公司並無參加和解,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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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村來等五人實為破產人黃晚智之破產管理人,非為十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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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之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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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產管理人前傳李慶雄律師到庭具結作證,十大公司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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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黃福卿律師質問:十大公司是依甚麼身分參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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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證人李慶雄律師答稱:為債權人身分參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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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地方法院函(93雄院貴民勝92破更四1字第 214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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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件92年破更四字第1號已經聲請人撤回聲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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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前已發函囑託經濟部註銷陳報人(93.4.30陳報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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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登記,並經經濟部函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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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認定十大公司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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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亦即認定破產管理人周村來等人之和解無效(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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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105年12月6日之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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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97年2月27日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詢問筆錄(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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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翔特殊鋼負責人呂隱臥回應:「因我們有委任黃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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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即可暸解破產管理人之和解是私下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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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透過十大公司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黃福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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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第二頁)亦可清楚係立強鋼鐵公司謝坤佃與李慶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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