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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有 一 天 會 出 包 (4-1)
2017/03/31 10:36:50瀏覽578|回應0|推薦2

切已閱卷.如何湮滅?!

  大光公司等十家公司並無參加和解,理由如下:

  1、周村來等五人實為破產人黃晚智之破產管理人,非為十大公

     司之破產管理人。

  2、破產管理人前傳李慶雄律師到庭具結作證,十大公司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黃福卿律師質問:十大公司是依甚麼身分參與和

     ;證人李慶雄律師答稱:為債權人身分參與和解。

  3、高雄地方法院函(93雄院貴民勝92破更四1字第 21477 )

     主旨:「本件92年破更四字第1號已經聲請人撤回聲請確定

     ,本院前已發函囑託經濟部註銷陳報人(93.4.30陳報狀)

     破產登記,並經經濟部函覆完畢。」

  4、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認定十大公司為非

     破產人.亦即認定破產管理人周村來等人之和解無效(違法)

     (105126日之之陳報狀)

  5、由97227日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詢問筆錄(第一頁):

     永翔特殊鋼負責人呂隱臥回應:「因我們有委任黃律師處理

     法律問題,…」即可暸解破產管理人之和解是私下進行的 ,

     未透過十大公司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黃福卿律師。

     (第二頁)亦可清楚係立強鋼鐵公司謝坤佃與李慶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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