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洽談; 而97年7月16日高雄地檢署詢問筆錄(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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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行),謝坤甸表示係監察人提議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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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2月27日詢問筆錄(第二頁第十七行)永翔公司呂隱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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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我並沒有將印章交給謝坤佃(立強公司負責人),而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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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佃於97年7月10日(第二頁第二行)亦稱:其公司章及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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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交給呂隱臥,而呂隱臥在97年7月2日詢問筆錄亦證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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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82年就保管十大公司印章表示沒有意見 (見第一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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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而李慶雄律師於97年7月10日(第二頁) 也指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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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坤佃說要蓋印鑑章,謝坤佃還有拿「印鑑證明」給我(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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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雄) 比對。然謝坤佃於97年7月16日詢問筆錄也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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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是「我載呂隱臥到李慶雄那邊當場蓋章(第十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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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雄律師於97年7月10日(第一頁倒數第六行)表示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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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只看到蓋有十家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而已沒有特別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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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文件(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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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通過之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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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7月2日調查詢問筆錄(第三頁倒數第十行)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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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石城表示:「印象中與監察人討論的時候,被告或者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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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有無到場不確定」而呂隱臥也接續回答 :「我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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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由此,證明破管人是直接委與監察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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