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言堂”這場戲,選擇摸摸鼻子或公諸於世?
今天,你我及下述單位之人員暨渠親友,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重整建,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
試問“身負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的飛安會,及“身負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的民航局,何謂飛安?肇因?規範?就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的夜晚,GE028班機在松山機場新完工區域(第一架使用者)因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錯誤、滑行道標線等設施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所肇致的事故。相關單位未就該嚴重危及你我身家性命之錯誤,立即尋求改善,卻隱匿錯誤、肆意曲解「規範」、引用來源不明之天氣資料,諉過與卸責。
就「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飛安會顯因意圖隱匿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故「飛航經過」(如文章前言),竟毫無機師因應周遭環境改變而停止滑行,提示、確認資訊指示牌、滑行道,與告知塔台有關本機動向及確認等,均可證於黑盒子之互動事實。該舉嚴重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需詳載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規定。內容甚至不及歷案之1/2!
就民航局稱:“當事人指飛安會隱匿之重要事證,因不具因果關係,方未列於「事實資料報告」內…。”然;既謂重要事證不具因果關係,惟數月後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何以“突然”又具因果關係,且“終於”出現於「飛航事故調查報告」? 思維邏輯顯然不通! 矛盾乎?實因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對照「規範」下,錯誤無所遁形所致。惟飛安會“漠視飛安、官官相護”心態,竟仍辯稱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事,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遭法院駁斥與推翻,判決書認定(摘錄):“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 “(一)「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二)「依據風險理論,……。則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三)「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四)~(十)請參閱:h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至此;飛安會顯然已全然悖離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之再發生,…。」
GE028案因民航局辦理行政院風險管理推動方案,被舉為「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就該「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風險機率、風險程度及其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傷…。風險程度達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之地步;足證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歸責飛行機師、隱匿設施錯誤”,已左右唯谷、進退失據。其與我們搭機時,企盼確保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顯然尚有一段差距,該「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是“徇私”、“隱匿”與“不公正”之集合體!
飛安事故,若非事證確鑿(經當事人自承或黑盒子解讀),飛安會與民航局豈能悖逆「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逕自共同在新聞媒體前,不負責任的發表:「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之不實論述與惡意指摘?就醫生看診(飛安會、民航局之事故調查);病人豈能未經抽血檢驗、心肺功能檢查(解讀黑盒子內容)…,即行投藥或逕予開刀(逕予論述與指責)?醫德(公務員任事精神)何在?該不當與惡意之不實論述嚴重性;誠如下列兢兢業業之醫師被惡指醫術有問題、公務人員被惡指操守有問題、司法人員被惡指…。故黑盒子未經解讀前,飛安會與民航局理應以“調查中”回應新聞媒體。就事後,仍不思自我檢討,復辯稱:「…媒體通常會報導此項事故,而導致當事人所稱之名譽損害發生…」!試問「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係媒體自行發明的?推拖拉扯、不負責之心態,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