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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2023/04/20 18:58:07瀏覽132|回應0|推薦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注意啊~~~手機號碼,只不過是:"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假如雞排妹委託的律師夠強大,可以舉證說明,手機號碼與個人資料,"並無完全正相關",則該案還是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無罪開釋"的...

因為,台灣的法官嘛...是看法條的,法條沒有列進去,光靠"其他"二字,猶如中華民國憲法,光靠"固有疆域"四字,就要硬說台灣屬於中國,也是很難讓人信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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