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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1:20:16瀏覽89|回應0|推薦0 | |
[市民觀點] 這邊我們來解釋一下,什麼是:"國民法官制度"。 法院組成:職業法官3人+業餘法官(國民法官6人),得選任備位1~4人。 國民法官積極資格 : 1. 滿23歲、有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2.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 3. 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3個正式法官,可不是擺著好看而已,想要有罪的認證,光靠國民法官6票不夠喔,是少要有一位正式法官投下贊成票,才有效力。如此說來,最後還是法官在判啊,國民法官有什麼用?] 哈哈哈....可笑又悲哀當有趣的司法改革... [順便說一下]: 1.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收賄罪。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賄罪。候選國民法官準受賄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2.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官行賄罪。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賄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3.對國民法官等犯罪時之加重處罰規定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或為一定職務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其職務行使而對其或其親屬實行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國民法官等之洩密罪:[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2] 候選國民法官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只是花瓶啦...可笑的司法改革... 國民法官說穿了就只是個裝飾品,即使將罪犯判決有罪:就算6名國民法官都判有罪,也沒用,因為職業法官有"否決權",3名職業法官,只要不點頭,就不能判有罪......然後...嫌犯就可以判無罪啦...怎樣?哈哈哈....有趣的司法改革... 本來國民法官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矯正法官的誤判,做出符合民意的判決,最後繞了一圈,法官還是可以否決國民法官,好比雖然人民可以罷免某市長,如果制度保留最後市長還可以擁有一票否決權,來否決已投票通過的罷免案...???果真如此一來,罷免就只能是兒戲. 同理,看到可惡的罪犯,即使國民法官,全都義憤填膺,六個國民法官同仇敵愾,6/9等於三分之二,應該過半數了吧! 沒用!法官不投有罪票,罪犯還是無罪開釋啦... 超過六成的民意又能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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