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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男沒心機?談 [狹] 俠客
2010/03/22 17:27:39瀏覽622|回應2|推薦6
[肇]女士可能墜入了邏輯推理上的陷阱而不自知, 她根據自己和身陷緋聞男同事的工作共事的經驗, 來推想這幾位男同事私下跟其他女同事共處時的表現, 曾聽過一則真人真事, 屢遭家暴的妻子跟老公赴宴, 卻聽到先生的同事高聲讚美她好福氣, 嫁到這麼對人好的丈夫, 那受虐妻子聽到多刺耳啊! 卻因多年辭職在家, 必須靠老公那份銀行的薪水養兒女, 才隱忍沒離婚 , 哈 肌肉發達的壯男就沒心機???不會編故事脫身?????把[性騷擾女同事]編為[兩情相悅], 才怪, 男人更清楚男人的心態, 曾經有男同事良心發現, 沒替老同事向同事老婆編一起過夜的脫身故事, 還遭哥兒興師問罪
***研究證明:男人確實比女人愛說謊
【聯合報╱記者莊蕙嘉/即時報導】2010.05.18 07:28 pm
女人總怪男人愛說謊,讓她們沒有安全感。研究證明,男人的確比女人愛說謊。據研究統計,男人每年要說1092個謊,平均每天撒3個謊。男人最愛說的謊排行冠軍是「我沒喝(酒)那麼多」,女人則是「我沒事,我很好」。

受訪女性中,82%會因為說謊而有罪惡感,男性則只有70%。不過75%的受訪者都同意,為了對方感受,說些善意的謊言是可以原諒的。

【2010/05/18 聯合報】http://udn.com/NEWS/WORLD/BREAKINGNEWS5/5608592.shtml***
下面轉貼本小子回應*女人何苦為難男人*&其他相關回應文:真心開心關心!^廢不廢死刑,一樣敢殺人? 








俠客 or [狹]] 客?

2010/03/22 17:22
下面 Sir Norton 不知是男是女? 可是寫的話[難得女士講句公道話]
顯示其偏見,意思是女士經常講不公道話,
單憑這句即証明其標榜男性講理公道的優越心態, 此種心態毫不新鮮, 新鮮的是: 下面[非關男女]指出此篇結論往質疑[受性騷擾的女同事]自編故事以置(無辜)男人於罪的方向傾斜,
雖然格主再三強調對身陷緋聞男女保持中立的立場,但學過文本分析的都不難讀出此篇文章4/5的篇幅都在以人廢言,
說完女生版的緋聞傳言,接下來格主把告狀女同事塗上黑脂粉:
緋聞女主角[受性騷擾的女同事]不是平常工作上愛擺臉色 愛挑剔 愛訴苦,就是多年不斷四處吹噓三千寵愛在一身的自戀美女;
在文章前後寫好伏筆以人舉言, 男藝術家不是冷漠耍酷,就是毫無心機的肌肉男,
格主好意思自稱公正無私?可見大多數讀者都沒受過[仔細讀文本]的訓練呀,竟然稱讚妳正義感十足, 我看樓下
[非關男女] 是故意反諷噢

尤其
[非關男女]點出最關鍵的致命癥結: 職場男女瓜葛牽涉權力的運作, 女員工不敢明目張膽指控手握生殺大權的上司也罷, 其他女員工還在有受性騷擾之害可能的女同事離職後, 公然在部落格表態 (相信有妳圈內人及現任同事知道妳的部落格), 支持有機會提拔她的男上司 (至少是職權比較大的男同事), 唉, [假 (對女人有成見的)女人] 何苦為難女人?







Sir Norton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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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行 - 難得女士說得公道話!

2010/03/22 00:03

好位肇小姐, 看到了可能的曲折, 多少釐清了這類的光怪陸離。

任何糾葛, 包含飲食男女, 本應公平處置溝通, 還諸公道。 至於人事部門, 我向無好評。













肇(mylittlehouse) 於 2010-03-22 01:22 回覆:




謝謝您,也講出了我要表達的~

非關男女












職場是非應循正式管道處理

2010/03/21 11:59
假如格主所舉的實例中是: 人事主任未要求打算離職的女員工閉口, 而是建議在男女雙方向性別平等委員會之類的常設組織申訴, 在委員會做出裁決後, 那位女員工依舊四處張楊跟她正式提出性騷擾情節版本不一樣的誇張版, 那麼我會同意妳這篇貼文的觀點, 雙方都應有機會提出各自的說法
        但最關鍵的事實也往往是亞洲父權社會的作法就是要求[女受害人] (至於[男受害人]例證偏少, 而很難歸納出一般趨勢) 逆來順受, 忍氣吞聲,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尤其像你們這種私人公司, 仰仗創意總監鼻息的人事單位, 更難當面給創意藝術家難堪, 小學老師都清楚男女孩作業沒寫完, 男女孩回家會騙爸媽沒作業, 到校騙老師爸媽很忙, 沒空簽家長查閱表, 男女都可能編故事,  那麼要追究的是為甚麼當正式申訴管道關閉時, 男的裝作沒事, 甚至要被動等女方說法出爐, 再見招拆招?
        公關[危機處理]策略ㄓㄧ就是聲譽因[自己身為加害人]言行而遭損時, 先要避免話題繼續炒熱, 這是為甚麼[做賊心虛]者不敢公開放話, 只敢私下編有利自己的[新]故事,
旁觀者因為之前跟受害人在工作上相處不太愉快, 在個人好惡上很難說沒有偏見, 人在江湖, 畢竟那位緋聞男主角還是格主的同事
(即使跳槽後,也是專業圈內人) , 有加害人嫌疑的男藝術家顯然在職權與圈內影響力上, 實際大大超過[女受害人], 女方不需要[假裝弱小],
西瓜選大邊, 比較不怕日後遭修理唄 格主正義感十足哪













肇(mylittlehouse) 於 2010-03-22 00:06 回覆:




果然這個事件會有很多不同角度可討論

謝謝您,您也正義感十足哪









非關男女



















大綱明易, 細節同難

2010/03/20 14:08
您明察秋毫, 知彼知己,可謂有過人之處



然而, 以單一或者是兩三男女同事的緋聞瓜葛, 推想不算少的女人以弱為強, 抹黃男人,  難免幫男人平反過了頭,



人生閱歷豐者不會藉 [兩邊各打五十板] , 便自以為客觀公正, 如果慣性拈花惹草的男女遭來的傳言屬於 [歷代每次故事情節大綱相似, 只是細節上當事人各執



一詞], 我會相信事出有因, 絕非空穴來風, 惹事生非的男女老手累積多年交手經驗,不難想出[下台階]的自保說法, 若依照您文章題目,  主張應該相信社會角色為陽剛者, 先入為主的懷疑陰柔女方, 那這結論未免簡單得使花花公子擦乾嘴猛偷笑












肇(mylittlehouse) 於 2010-03-21 00:48 回覆:




謝謝您的留言,

但這文章,可不能只看題目喔~

您為我下的結論:"主張應該相信陽剛者、而懷疑陰柔女方",也可不是我的結論喔~

全文出發點,是在表達當另一方被剝奪解釋的機會、而單憑一面之詞時,可能真的落入某種情感的操弄,而無意間一面倒地定了別人的罪...

也請放心,身為女人,我絕不會為男人平反過了頭,或站在花花公子那一邊的。

http://blog.udn.com/mylittlehouse/3862332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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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的故事現成版, 不需炒作
2010/04/30 13:52
性騷擾的版本/職場險惡小心走
【聯合報╱紫海芋(台北中和)】2010.04.30 03:08 am
去年畢業季後,大家都很努力投履歷,有位女同學因家住南部的關係,想要就近找離家不遠的工作。尋尋覓覓了二、三個月後,終於因為政府推動「22k就業方案」,在南部一家中小型企業覓得助理一職。

我同學本以為這是個全新的開始,但一個月後立即體會到現實的殘酷。在公司裡,中午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只是口頭參考而已,如果有超過二十分鐘的吃飯時間就是上天恩賜,而晚上八點多下班是常態。

做了三、四個月後,女上司對她變本加厲的使喚,她從原本的八點多下班,到後來竟都超過十點多。同學原本考慮要辭職,不料女上司知道後,對她冷嘲熱諷地說: 「唉!現在的年輕人果然是草莓族,第一份工作做不滿半年就要辭職,做事情又不乾脆,加個班就要求東、要求西的,果然不耐操啦!」

雖然嚥不下這口氣,但為了將來工作上的資歷可以好看一些,我同學只好勉為其難的繼續做下去。

今年初,那位女上司因公事出國一個禮拜,她同公司不同部門的老公卻忽然在某個加班的夜晚來電約我同學吃消夜。我同學不疑有他,認為只是談談日常公事,於是便 赴約,沒想到他談話內容從簡單的公事轉變成奇怪的話題,他不諱言地對我同學說:「長期生活在老婆的掌控下,漸漸厭惡了她的個性,我和老婆已無性生活了,這 幾天家裡都沒人,妳要不要到我家坐坐啊?」

聽到這麼充滿暗示性的話語,同學只好藉故肚子不舒服,快速的搭計程車走人。

經過這件事後,更加速她辭職的決心,而她的女上司還好聲好氣的想要加薪留她。面對這樣不合理的工作時間、不可理喻的女上司,還須不時擔心女上司老公的騷擾,我同學鐵了心:「還是走為上策吧!」

【2010/04/30 聯合報】http://udn.com/NEWS/LIFE/X1/55683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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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判例: 男女誰在瞎編故事
2010/04/13 21:47
**女拒嘿咻抵債 男硬上判賠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屏東縣一家服飾店的男老闆,以他雇用的女店長擅自販售別人的飾品為由,要求她賠償,女店長簽了30萬元本票,但拒絕跟他做愛抵債,他卻霸王硬上弓。

高雄地院昨天判決老闆應賠償她45萬元。刑事部分,被告已被判刑3年6月確定。

判決指出,96年4月一天下午,卅多歲的被告邀約廿多歲的女店長先在高雄市一處路口會面,再藉口商討賠償事宜,要女店長上車,隨後將轎車開到高雄縣大寮鄉一家汽車旅館。

進房間後,女店長應老闆要求簽發6張各5萬元的本票,交給他後,被告向女店長表示,每和他做愛一次便可抵銷一張本票的債務,女店長當場拒絕,被告仍違反女店長的意願,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店長到法院請求12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被告辯稱,是女店長主動提議要到汽車旅館談賠償事宜,且他並未性侵對方,女店長因拒絕賠償,才捏造事實誣告他性侵害。

法官表示,商討賠償事宜,是一件嚴肅且坦然的事,應會選擇在一般談話場所,沒有到汽車旅館的道理。被告顯然是以商討賠償名義,載女店長到汽車旅館,意在藉機染指女店長,判他賠45萬元

【2010/04/13 聯合報】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5333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