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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01:02:32瀏覽1714|回應7|推薦14 | |
. 不是所有的島嶼都有能力產生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那些「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島嶼」沒有能力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 http://udn.com/news/story/10023/1824178 考慮到《公約》對強制爭端解決的限制性規定,仲裁庭強調,它既不對任何涉及陸地領土主權的問題進行裁決,也不劃定當事雙方之間的任何邊界。 島礁的地位: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海洋區域的權利和島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評估了中國主張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時是否高於水面。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能夠產生至少12海里的領海,而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則不能。仲裁庭注意到,這些礁石已經被填海和建設活動所嚴重改變,重申《公約》基於島礁的自然狀態對其進行歸類,並依據歷史資料對這些島礁進行評估。 然後,仲裁庭考慮了中國主張的任一島礁能否產生超過12海里的海洋區域。根據《公約》,島嶼能夠產生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仲裁庭認為,這項規定取決於一個島礁在自然狀態下,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于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力。仲裁庭注意到,現在很多島礁上駐紮的政府人員依賴于外來的支持,不能反映這些島礁的承載力。 仲裁庭認為歷史證據更具有相關性,並注意到歷史上小規模的漁民曾經利用南沙群島,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採企業的嘗試。 仲裁庭認定,這種短暫的利用並不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且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據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無一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仲裁庭還認為南沙群島不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在認定中國主張的島礁無一能夠產生專屬經濟區之後,仲裁庭認為它可以在不劃分邊界的情況下裁定某些海洋區域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內,因為這些區域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並不重疊。 下文為仲裁庭裁決的擴展摘要。 仲裁庭關於管轄權和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的裁決摘要 4. 仲裁庭對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的裁決 b. 南海島礁的地位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南海島礁的地位以及中國根據《公約》可以潛在地主張的海洋區域。 仲裁庭首先進行了對部分中國主張的珊瑚礁在高潮時是否高於水面的技術性評估。根據《公約》第13條和121條,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至少可以產生一個12海里的領海,而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不能產生任何海洋權利。仲裁庭注意到南海的許多礁石被最近的填海和建設活動嚴重改變,並指出《公約》以自然狀態為基礎對島礁進行分類。仲裁庭指定了一位水文地理專家協助評估菲律賓的技術性證據,並在評估島礁的過程中大量依賴了檔案資料和歷史水文地理調查。 仲裁庭同意菲律賓關於在自然狀態下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為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以及渚碧礁、東門礁、美濟礁以及仁愛礁為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的觀點。然而,仲裁庭不同意菲律賓對南薰礁(北)和西門礁地位的界定,並判定他們均為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 仲裁庭之後審議了中國所主張的任一島礁是否可以產生超過12海里的海洋區域的問題。根據《公約》第121條,島嶼可以產生一個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仲裁庭注意到,這項規定與創設專屬經濟區之後沿海國管轄權的擴張密切相關,其意圖在於防止微不足道的島礁產生大面積的海洋權利而侵犯有人定居的領土的權利或者侵犯公海以及作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保留的海床的區域。 仲裁庭對第121條進行解釋並得出結論,認為對一個島礁的權利主張取決於(a)該島礁的客觀承載力;(b)在自然狀態下,是否能夠維持(c)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d)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 仲裁庭注意到南沙群島的許多島礁目前正被不同的沿海國控制,且這些沿海國在其上建立了設施並駐紮了人員。仲裁庭認為這些現代化存在依賴于外來資源和支持,並注意到,通過包括填海和建設基礎設施如海水淡化工廠等方式,許多島礁被加以改變以便加強其可居住性。 仲裁庭認為,目前官方人員在許多島礁上的駐紮並不能證明它們在自然狀態下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的能力,並且認為關於人來居住或者經濟生活的歷史證據與這些島礁的客觀承載力更為相關。在審查了歷史記錄之後,仲裁庭指出南沙群島在歷史上被小規模的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所利用,並且在1920和30年代也有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採企業的嘗試。 仲裁庭認定漁民對這些島礁的短暫的利用不能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以及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的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例如包括太平島、中業島、西月島、南威島、北子島、南子島)在法律上均為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的「岩礁」。 仲裁庭還認為,《公約》並未規定如南沙群島的一系列島嶼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 ===========================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0712007080-262105 「太平島是礁不是島」,海牙國際法庭傳來的仲裁結果讓很多人大失所望,也有些許人如釋重負。別急,不要急著望文生義,判定生死,這其中夾纏著中英文間翻譯的歧義,也有著海洋地質名詞與海洋法名詞間因學門隔閡而衍生出的仲裁邏輯辯證。 海洋島嶼有多種生成原因,有火山噴發所成(如冰島、蘭嶼、綠島),有地殼變形折皺所致(如小琉球),也有古老地殼殘餘所遺(如太平島),無論哪一種生成,在海洋地殼冷卻而逐漸下沉的過程中,不免終要沉淪於海水面下。但是有些島嶼在珊瑚的協助下,能掙扎求存,苟延殘喘。怎麼說呢?過去200萬年來,地球因為冰川的發育與消融,致使海水面不斷上升下降,珊瑚必須在透光的海水中生存繁衍,因為氣候及地殼運動的升降速率洽適匹配,個別的熱帶島嶼的珊瑚始終能與海平面升降共舞,保持一致步調,在原來的岩塊島嶼周邊形成環礁或及頭頂形成頂礁。 太平島的表面土壤(最厚處約30公分)之下就是珊瑚礁,珊瑚礁鑽下去,可以看到以前的古土壤,以前的珊瑚礁,層層疊疊,循環往復,這樣的滄海桑田已經重複了很多次。仲裁法庭說太平島是「礁」,沒錯啊!我1月下旬隨國際海洋法學者專家登島踏勘,薄薄的土壤之下就是珊瑚礁;那珊瑚礁的厚度厚到深未見底,至少中油公司1981年6月鑽探的「太平島一號井」鑽到了523公尺,還沒有打穿。 太平島一帶年雨量大約為1800~2200毫米,土壤下方厚層的珊瑚礁岩有許多孔隙,成為下滲雨水極好的儲存層,更下方的珊瑚礁岩因岩化作用形成膠結良好的白雲岩,像個堅硬的碟底,承載了豐富的地下水,水質雖然較硬,多含鈣質,並含有一些古代的鹽分(氯),基本上,是可飲用的淡水了,養育了島上的樹林、蟲鳥與官兵。這是一個能夠自給自足,基本維生的島嶼,它被認定是礁,又怎樣? 世界上這樣的礁島多了,都受到一樣的國際海洋法待遇嗎?美國占領或託管的一大堆,英國也有,凡是靠珊瑚造礁而殘存的島都不能聲請200海哩的專屬經濟區嗎?礁島一定要像大西洋的大陸邊緣延伸的島嶼才能聲請海洋專屬經濟區嗎?太平島這樣一個在「古大陸邊緣」的殘存島嶼就不算嗎?國內的國際海洋法和海洋地質學者聯席來研究處理,盡早提出反擊,別讓西方霸權以其偏狹自利的學術觀點予取予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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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