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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2] 強烈支持2010-4-22中國時報社論〈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2010/04/22 19:49:57瀏覽618|回應1|推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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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398863
強烈支持中時社論〈惡劣個資法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SCFtw5
發表時間:2010/04/22 19:22


實在是說得對!

在事理論說方面我不必補充什麼,而且我要重複這篇社論的質問:

『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

『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民進黨如果在立法院中採取此種態度,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就通過此項立法加以實現,算不算是愚不可及?』

『如此明顯而簡單易懂的道理,立法院沒有人了解嗎?』

『公務機關呢?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

『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法務部與立法院請告訴我們,我們讀錯了嗎?』

最後我冷冷地批兩句:維新人士以人權和道德為理由,一路往前衝。在某一個時刻,旁觀者突然注意到這些人的某些基本常識突然不見了。在當下的臺灣,鮮明的事例不止這一個。

是愚?還是詐?還是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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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42200177,00.html
社論 - 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2010-04-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翻修,不但名稱改變,而且擴大保護範圍,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均納入保護。

     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部分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違及規定之行為,可能招致刑罰或行政罰鍰,民事求償最高額為兩億元。

     此項法律尚未經過立法院三讀。我們認為,立法院應該懸崖勒馬,若聽任此法輕率通過,將會是一部違憲的惡法,恐怕會將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新聞、言論自由令譽片刻毀於一旦,更將嚴重損毀馬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的招牌。

     一般的看法或許認為此法是為了防制民代或媒體名嘴爆料而設限制。問題是,此法將個人的資訊包山包海一概當做秘密處理,卻忽略了隱私權不是毫無界限的,也不是絕對的權利。

     依照此法規定,任何關於個人的活動,包括私人活動及「社會活動」(第二條),即使是公開的行為,未經告知個人並經同意,即使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也不容包括媒體「蒐集」或「以任何方式取得」(第二條)。如果按照此法的文義理解,以後恐怕可供媒體報導的消息極其有限。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此法所保護的個人社會活動並未區分是否從事政府公務之人。換句話說,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中華民國政府從此法公布之日起,將要摘下任何可以自詡為施政公開透明的招牌!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民進黨如果在立法院中採取此種態度,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就通過此項立法加以實現,算不算是愚不可及?

     此法規定所顯現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起草者顯然不知道隱私與名譽是不同的權利。

     媒體報導要求的是真實,不實的報導侵犯名譽,媒體不能無緣無故地報導不實毀人名譽;指責媒體侵犯隱私,則是說媒體不該為真實的報導,因為只有真實的報導才會侵犯隱私,如果一切的個人消息都算是隱私而不能加以報導,都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才能公開揭露,其實就是規定沒有任何個人的真實消息可以報導揭露,也就是說要讓所有的媒體關門的意思。這樣的立法可以走出立法院,恐怕應該關門的是立法院!

     如此明顯而簡單易懂的道理,立法院沒有人了解嗎?此法規定個人資訊,不區分個人是私人還是公眾人物,也不問其是否是執行公務,不區分蒐集揭露個人資訊須得本人同意是否僅以私德為限,也不區分公開活動與私家活動的界限,就一概不許任何非公務機關為之。公務機關呢?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看了立法院二讀通過的修法草案,我們擔心此法若不執行則已,一旦認真執行,馬英九總統重覆陳水扁總統所為之事,未經他的同意,任何媒體不能公開揭露,否則就會吃上刑事官司,受到行政罰鍰,馬總統也可以對他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我們也擔心不僅是不能報導馬總統,也不能未得同意報導任何人燒炭自殺或是開車撞了人,要逼我們媒體遵守此法,散亂斷炊算了。我們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但願我們解讀此法有誤。法務部與立法院請告訴我們,我們讀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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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2新聞] 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學者痛批猶如「新聞審查」〉+〈沒注意到衝擊 藍委「傻眼」努力補破網〉
2010/04/23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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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52460.shtml
學者痛批猶如「新聞審查」
【2010/04/22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10.04.22 03:09 am

台大新研所教授張錦華昨天批評個資法修法刪除媒體的「免責條款」是開新聞自由倒車,他說,立法院根本是閉門造車。

張錦華指出,新聞採訪的最重要守則是「報導事實」,不是去規範所有報導都非得經當事人同意不可;這項修法猶如「新聞來源審查制」,變成新聞得先由被報導人事先審查,新聞自由權等於掌握在被報導者身上,媒體反而失去自主性。

她說,若新聞有問題,被報導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更正,但要求事前同意就太離譜,這是開新聞自由倒車的做法,世界各國根本沒看過;該法一旦三讀通過,媒體將無法發揮監督的角色。

交大傳播與科技系副教授魏玓指出,媒體報導的任務是求證,並不代表需當事人同意,如果可用別的方式求證,也是一種求證;他認為媒體有專業判斷去求證,就算被報導者不同意,媒體也可有專業判斷要不要報導。他說,保護消息來源是媒體專業的一部分,怎麼可能修法要媒體去透露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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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52492.shtml
沒注意到衝擊 藍委「傻眼」努力補破網
【2010/04/22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10.04.22 03:09 am

個資法引發爭議,朝野立委昨天同聲認為個資法影響層面太廣,媒體出身的立委周守訓表示,前天他看到立法院二讀通過個資法,「當場傻眼」,從委員會初審到院會二讀,黨團都沒有注意到負面衝擊。

周守訓表示,昨天他已跟黨內立委討論「補救之道」,將從兩方面著手:第一,等個資法上路後,視施行情況再提修正案,將媒體免責權納入;第二個方式是提釋憲案。

邱毅舉例,華航員工向他爆料前第一家庭成員陳幸妤、趙建銘訂票紀錄,按個資法,他不但要事先要向趙建銘及陳幸妤告知,還要說明來源,這有洩漏消息來源之虞。

立委吳清池舉綠委公布李慶安雙重國籍事件為例說,民進黨立委公布李慶安雙重國籍資料,依新個資法可能須先取得李慶安同意,並得告知個資來源;而若立委只公布綠卡號碼其中幾個數字,是否違反個資法,這就有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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