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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3 11:25:22瀏覽779|回應0|推薦0 | |
空軍士兵江國慶姦殺女童冤案. 這個案子明白的告訴社會大眾 -- 明朝東廠錦衣衛栽贓殺人之後還要擔心被翻案報復 (e.g. 崇禎皇帝朱由檢即位後,嚴懲魏忠賢及其閹黨,魏忠賢畏罪自縊,他的爪牙田爾耕、許顯純等也被押上斷頭臺。), 中華民國司法人員, 軍方人員栽贓殺人之後完全不必擔心被翻案報復 (e.g. 江國慶冤案以 [超過追訴期限] 輕輕一筆帶過). 明朝錦衣衛栽贓殺人還沒有退休俸, 中華民國反情報總隊栽贓殺人既昇官又發財(破案獎金)還有退休俸. 當中華民國的官比歷史上任何一個朝代的官都要爽, 即使貪贓枉法殺人滅口被逮個正著, 沒關係, 請煎茶院祭出 [超過追訴期限不予追究] 就解套了. 明朝魏忠賢倘若地下有知, 想必他也要當中華民國的官! 錦衣衛配上煎茶院 ... 真是完美犯罪組合, 絕配啊! [空軍姦殺女童冤案] 不應該是 [反廢死 vs 廢死] 之爭. 因為法律本來就是 [垃圾進垃圾出] 的系統, 再好的法律遇上垃圾證據 (e.g. 刑求逼供得出的 [自白]) 也只能得出垃圾判決 (e.g. 槍斃無辜的人). 因為現行司法制度對於製造垃圾證據的執法人員不僅不處分, 甚至還變相獎勵. (e.g. 槍斃無辜的江國慶還可以升官發財, 即使十四年後被抓到也不必親自負擔任何刑事/民事責任). 在這種殺錯不必罰的制度之下, 自然孳生出一群靠著亂殺人而升官發財的酷吏! 法律這玩意是 [垃圾進垃圾出] (GIGO), 如果拿著用刑炮製的偽證起訴, 除非法官慧眼獨具明察秋毫, 否則一般庸碌腐儒法官只會照著偽證定罪, 而不會去追究思考證據是否合理合法.換言之, 法庭上的脣槍舌劍其實並非論罪的重點, 重點應該是 [拿出證據來 - 實事求是] 的辦案精神. 所以江國慶冤案不構成廢除死刑的理由, 反而應該是 [偵查結果必須公開, 死刑證據必須攤開放在陽光下讓大眾檢視.] 要是知法犯法, 以刑求逼供的不法手段蓄意誣陷他人, 意圖誤導法律致人於死地... 那麼這種執法人員其實比明杖執火的盜匪更為可怕. 誰會想到盜匪居然會披著法袍來執法!? 這種知法犯法的貨色才真應該 [剝皮實草, 殺無赦!] 既然當初速審速決, 現在證明是冤案, 那麼當初炮製這樁冤案以領賞的軍方人員也該依軍法速審速決的原則 -- 連坐三級, 通通拖出去打靶槍斃! 知法犯法罪該萬死! 本案重點在於 [用刑逼供] 也能算是 [程序失職] 嗎? [用刑逼供] 之後立刻 [殺人滅口] 也能算是 [程序失職] 嗎? 倘若 [用刑逼供] 算是 [程序失職] , [殺人滅口] 也算 [程序失職] ... 那麼還需要什麼法律? 反正只要不招就用刑逼供, 這種辦案方式誰不會啊? 不然把當初辦案人員抓來 [依法炮製/請君入甕] 一番, 那麼別說啥他們會承認自己犯下姦殺女童案, 即使要他們承認自己是外星人也不難 ... 不承認就打到承認為止, 了不起打死之後再說它們是畏罪自殺! 這樣不就死無對證, 馬上就能立功領賞升官發財. [用刑逼供] 算是 [程序失職] , [殺人滅口] 也算 [程序失職] ... 這大概是明朝東廠錦衣衛的執法標準! 假設 [用刑逼供] 算是 [程序失職] 1. 空軍反情報總隊的調查手段 -- [嚴刑逼供] [殺人滅口], 大概也是合法的. 所以只要把當年偵辦江國慶冤死案件的空軍反情報總隊官員抓來 [請君入甕, 如法炮製] 一番, 相信他們不是 [自白認罪] 就是 [畏罪自殺]. 再來個速審速決就一定 [死有餘辜, 真相大白!] 2. 法官根據錯誤的證據只能得出錯誤的判決. 廢死刑的意思就是 [我們知道檢警炮製的證據有問題, 可是我們動不了檢警, 所以請受害人家屬與我們一起鄉愿下去.] 3. 只要公事公辦,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 把當年涉案的空軍反情報總隊官員逮捕下獄用刑逼供, 他們絕對會 [自白承認] 犯下江國慶冤案或是 [畏罪自殺]. 4. 應該請反情報總隊相關涉案人員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沒有審訊時的錄音錄影 ... 那就是殺人滅口以求記功領賞! 5. 勿把廢除死刑與縱容檢警法胡作非為混為一談. 今天有冤案出現就是檢警法/軍方的問題而不是死刑制度本身的問題. 既然軍方當年有種栽贓殺人, 那麼今天東窗事發之時就要有種站出來砍頭抄家謝罪! 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如果被懷疑犯下姦殺女童案的上兵江國慶被 [刑求逼供/速審速決/拖出去槍斃], 那麼依照同樣的法律標準, 被懷疑犯下江國慶冤案的反情報總隊相關涉案人員也應該 [刑求逼供/速審速決/拖出去槍斃]. 結論: 對相同的案件採取一致的處理標準才是法律! 根據 [執法犯法, 罪無可赦!] 的原則, 如果今天政府不殺雞儆猴嚴厲處置這幾十個 [亂殺人求昇官] 的反情報總隊官員, 反而找藉口寬待放縱反情報總隊相關涉案人員, 或者鄉愿的用國家賠償打發江國慶冤案 (簡單的說就是承認中華民國需要這種沒良心敢栽贓的官員, 所以中華民國只能處罰沒權沒勢的納稅義務人). 那麼有權有勢的官員不多殺幾個人多製造幾件冤案還真是白活在中華民國! 如果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的原則只適用於庶民百姓 (e.g. 江國慶), 但是政府/軍方/司法單位 .... 自己則是 [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仗著執法的名義亂殺人栽贓 (e.g. 江國慶冤案, 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 被揭發之後好官我自為之的坐領退休俸 (e.g. 空軍反情報總隊柯南上校等一干涉案官員) 這件現代錦衣衛的傑作被揭發之後, 煎茶院企圖以超過公務員追訴時限為理由掩護犯罪事實. 問題是中華民國的公務行為什麼時候包括了{ 1)在下體塞冰塊、2)灌辣椒水、3)鈍器毆打 4) 在冷氣房裡拿水潑人 5)超過37小時馬拉松式問訊、6)強迫整夜作體能訓練,7)電擊、8)強光照射 .....} 空軍反情報總隊要玩錦衣衛那一套, 我們庶民百姓自是無權過問. 但是東窗事發錦衣衛也要面對砍頭抄家論罪的時候 , 居然讓煎茶院以超過追訴時限為由來掩護錦衣衛的罪行. 就連明朝崇禎帝尚且知道要清算執法不公的錦衣衛, 何以中華民國的錦衣衛就能藉著煎茶院的掩護不予追究!? 明朝的魏忠賢還死得真冤, 他在中華民國根本不會因為製造的冤錯假案被翻出來算帳而被處死, 而且還能拿到一大筆退休俸. 只是爽官好當之際, 不妨回頭看看明朝是怎麼被爽官玩到完蛋的! 難道中華民國公務行為真的包含 [刑求逼供, 栽贓枉法, 殺人滅口] ? 如果以上行為是合乎法律規範的, 那麼軍方情報總隊嚴刑逼供, 殺人滅口的行為當然是合法的. 自然煎茶院的糾正案就是純粹煎茶泡咖啡. 不過既然江國慶僅僅因為被懷疑涉案就被合法的 [嚴刑逼供, 殺人滅口], 那麼今日監察委員 [懷疑軍方情報總隊涉及江國慶冤死] , 那麼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 自當 [嚴刑烤打] 當年涉案之軍方情報總隊人員, 而其結果不外 [自首認罪槍斃交差] 或是 [畏罪自殺]. 如果以上行為是不合乎法律規範的, 那麼軍方情報總隊嚴刑逼供, 殺人滅口的行為當然是違法的. 自然煎茶院的糾正案還是純粹煎茶泡咖啡. 軍方情報總隊的罪名是暴力脅迫, 借刀殺人. 當年涉案之軍方情報總隊人員應依軍法之暴力脅迫栽贓殺人論罪 (e.g. 小兵是依暴力犯上論死, 那麼軍官自當依暴力犯下論斬) , 而其唯一結果應該是 [執法犯法, 罪無可赦. 褫奪公權, 抄家賠償, 剝皮殺頭謝罪.] A. 倘若刑求逼供是合法, 那麼江國慶被刑求逼供也是合法的, 那麼涉案的反情報總隊官員也必須接受 [刑求逼供, 速審速決], 或是 [畏罪自殺] 的合法結果. B. 倘若刑求逼供是違法, 那麼江國慶被刑求逼供也是違法的, 那麼涉案的反情報總隊官員必須面對軍法 [暴行犯下/暴行犯上] 必須被處死的結果. (P.S. 江國慶冤案是比 [暴行犯上] 更嚴重十倍百倍的 [暴行犯下], 犯案軍官絕對要剝皮砍頭殺雞儆猴嚴厲處置!) C. 倘若祭出國賠企圖搓圓子湯息事寧人, 那麼就變成小兵小民犯法要重罰處死, 官員犯法殺人反而要重罰納稅義務人. 因為民命賤如糞土, 軍官栽贓逼死小兵無罪; 小兵打軍官就是暴行犯上的重罪. 那麼這不是藉著法律宣佈人命的不平等嗎? 這不就等同於宣佈 [中華帝國] 的正式掛牌上市! 單單只有測謊結果並無法當成定罪證據. 要有凶器上的指紋血跡 DNA 等等更關鍵的證據才能定罪. 台灣就是不重視 CSI 才會炮製出冤獄. 更重要的是政府方面堅不認錯, 甚至掩護栽贓殺人官員的態度. 武則天至少還要來俊臣用 [請君入甕] 處理掉周興, 崇楨帝還處理掉魏忠賢在廠衛的黨羽. 中華民國的周興, 來俊臣, 魏忠賢, 東廠, 錦衣衛 .... 則是地位穩定不動如山! 簡直是比皇帝專制時代還要誇張的法治! 帝制時代這類冤錯假案還有機會在新帝即位時擊鼓鳴冤而翻案, 民國時代的司法實際上卻比帝制時代更加傲慢顢酣. 所謂 [知法犯法罪莫大焉, 執法犯法罪無可赦.] 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真是比帝制時代還要不堪入目! 官員犯法殺人其實不難處置 - 一切依法秉公處理, 該殺就得殺, 否則老是拿著法律重判平民百姓, 官員犯罪卻完全不必負責; 這種官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何況在這種殺錯不必罰的鄉愿制度下, 心術不正的官員當然會趁機藉著製造冤錯假案大撈一票! 所以還是 [賞罰分明天下太平, 賞罰不分盜賊橫行.] 若依范仲淹所言 :「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此案自應殺雞儆猴以正視聽 : [寧可一家哭, 莫讓一國哭!] 廢死是一回事, 但是若打著廢死的旗號讓作姦犯科之徒浪跡法門執法 ... 後果可想而知! 所謂 [人必自辱而後辱之]. 沒有人能夠污辱執法單位, 除了執法單位自己執法不公不力之外. 江國慶冤案正是檢視中華民國法治程度的試金石, 倘若政府依舊企圖混水摸魚鄉愿到底的以國家賠償的方式為涉案官員脫罪. 那不就正應驗了某名人的名言 : [承諾不必兌現, 後果不必負責.] 既然官員對自己造成的後果完全不必負責, 那麼還有什麼具體的理由會使冤錯假案減少? 既然一般庶民百姓對於闖紅燈, 逃漏稅的後果都要負責, 何以官員蓄意栽贓殺人的後果反而是藉著國家賠償的方式由國家出面處罰一般納稅義務人? P.S. 當時軍方刑求手段包括:1)在下體塞冰塊、2)灌辣椒水、3)裹棉被或是用書墊著再用木棍藤條那些鈍器毆打 4) 在冷氣房裡拿水潑人 5)超過37小時馬拉松式問訊、6)強迫整夜作體能訓練,7)電擊、8)強光照射。種種駭人聽聞慘無人道的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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