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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8 03:39:23瀏覽355|回應0|推薦1 | |
在步入正題之前先來看一則最近發生的真實案例 ********************************************************************** 日客一入境就報案 警借現金秤重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5/20110515902558.html
事涉重大竊案,警方不敢輕忽,卻感覺日男的供詞反覆,且有疑點,例如日男自稱常來台貿易經商,理應明知我國「中央銀行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入境攜帶外幣總值逾美金一萬元者須先申報,否則查獲即沒收,他為何要冒被海關查扣沒入的風險?其次,台灣、日本於行李安檢相當嚴格,若在行李箱內夾帶大量現鈔,很難通過兩國海關的X光檢測機。 但日男堅稱鉅款失竊,警方靈機一動,展開秤鈔辦案,先清查日男在日本通關託運行李的重量,發現日航秤重其行李箱約十一公斤重(航空公司記錄行李重量時,會去掉小數點以下,只採計公斤),警方再透過情商,向銀行商借一千兩百萬日幣,在荷槍實彈派員戒護下,領出每疊一百張的萬圓日鈔,共十二疊,用電子磅秤量得約一千兩百八十六.三八公克,將近一.三公斤。 我智慧辦案日客傻眼 辯說有誤會 警方認為,若行李箱內有鉅款失竊,則日男在台北出關的行李箱重量,應比日本出境通關時的十一公斤輕,少一.三公斤左右,但警方當場秤重,行李箱卻有十一.七五公斤,顯見行李箱沒有短少物件,既然如此,何來失竊? 台灣航警的辦案手法,讓日男當場傻眼,說不出話,沈默許久後,只好透過翻譯告訴警方:「可能有誤會,我再回日本找找看!」就迅速離開,由於其報案手續最後並未完成,故尚未涉及偽造文書罪。 接到日客通知,到機場接機的台灣貿易公司負責人,私下告訴警方:「日本客戶說,準備要付給我的訂金掉了,希望我先通融借他錢」;究竟其謊報失竊鉅金的動機為何,引起警方揣測。 謊報遭竊鉅額日圓 疑與保險有關 據了解,台日從去年十月起開放直航,來台旅遊的日本背包客日益增多,日客來台最愛去處是台北市林森北路的條通酒店文化,及西門町時尚逛街勝地,管轄兩地的北市警中山分局、萬華分局,近半年來接獲不少日客宣稱行李、財物遺失,損失大多在數萬圓上下,報案人多要求警方開立「行李遺失證明」,頻率之高也令警方訝異。 警方曾私下詢問報案人及旅行社人員,答案正是拿了外地警方開立的遺失或失竊證明,回國後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警方不排除這名日客謊報遭竊千萬日圓,動機也與保險有關。 警方說,日客謊報失金,也有偷雞不著蝕把米的案例。萬華分局曾查獲一名日籍旅客青木,謊稱在西門町遭搶劫,由於細節漏洞百出,警方調閱旅館監視器,查出案發當時青木人在房內,青木最後坦承謊報,終遭遞解出境。 ********************************************************************** 諸位看了這則新聞報導之後不知有何感想? 鄙人覺得這是司法制度 [咎由自取]. 歷代以來, 有司每多鼓勵私下匿名舉發, 即使是無中生有捏造的罪名; 歷史上的刀筆吏們不僅不正視誣告惡訟, 反而樂得接案甚至還藉機從中牟利. 原因無他, 所有人犯錯都要受罰 (e.g. 業務過失) 唯有法官檢察官犯錯不罰 (e.g. 摸奶十秒判無罪的冬烘法官) 甚至犯了重案還要從輕發落 [e.g. 檢察官陳正達/廖椿堅走私販賣黑槍 (廖椿堅有期徒刑十一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 http://www.99ch.com.tw/info-detail.asp?lang=1&doc_id=9150v.s. 走私軍火 邱琮舜被求處死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mar/8/today-c6.htm] 一樣是走私販賣軍火, 知法犯法的檢察官就是關個十一年(五年半就假釋出獄), 一般的走私犯就是死刑. 更不用提檢察官捏造證據安排線民誣告 (前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廖椿堅勾結前調查員栽槍搶績效,詐領破案獎金案,.....,要「吃」還要抓!) 的犯案情節根本就被輕輕一筆帶過. 真是藉著合法掩護非法的最佳範例. 那麼和檢察官勾結, 提供假證據的線民要不要罰? 照理, 凡是違法犯紀之徒就應該要罰, 何況還是自己送上門來提供假證據的 [線民]. 只是我國的司法系統本來就是植基於 [莫須有] 假設 (認定嫌犯都是有罪, 嫌犯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而非歐美法系的無罪推定假設 (假設嫌犯都是無罪, 檢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嫌犯罪行) 所以我國檢方只要隨便安排一個 [秘密證人], 整個案子就算科學偵辦啦 (e.g. 王迎先冤案, 江國慶冤案). 甚至二十年後東窗事發之時, 當年親自下令亂殺人的狗官還敢厚顏無恥的喊冤 (陳肇敏喊冤 http://www.nownews.com/2011/01/30/91-2686149.htm 陳肇敏不將案件交給正規的軍事檢察官偵查,反而下令指示反情報作戰隊介入偵辦). (女婿被爆搞軍火 陳肇敏喊冤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551803/IssueID/20090416) (錯失3次救回江國慶的機會 網友要陳肇敏「納命來」 http://www.nownews.com/2011/01/29/11490-2685960.htm) 明杖執火借刀殺人 (藉著[秘密證人]提供的假證據 ) 的檢察官, 法官或是空軍總司令在東窗事發之後有沒有真的依法究辦? 答案是沒有! 顯然司法還是例外多, 多到權貴犯法無罪, 將官殺人昇官 .... 至於在一旁敲邊鼓提供假證據的 [秘密證人] 呢 ? 開什麼玩笑, 主謀都沒事了難道跑龍套的共犯會有事 ! 所以冤錯假案滿天飛也就不足為奇 (e.g. 每逢選舉必定祭出的神主牌 -- 二二八事件) 那麼這些冤錯假案發生之後有誰會學到教訓? 政府嗎? 馬震怒先生還是好官我自為之: [ 我也是看報紙之後才知道.] (http://taiwanyes.ning.com/profiles/blogs/re-xin-wang-you-suo-zheng-li 馬英九的「看報才知道」紀錄) v.s. [對新兵未能達成體能標準表示震怒] (http://n.yam.com/tvbs/politics/200901/20090103328890.html 不耐操?國軍翻修標準「亞洲最嚴」). 走私槍械的檢察官只要安分蹲幾年就沒事, 殺人求官的國防部長繼續坐領終生俸. [秘密證人] 繼續保持秘密身份. 至於冤死的王迎先, 江國慶 .... 誰叫你們沒權沒勢還敢投胎在中華民國, 留個屍首就算皇恩浩蕩. 不過倒也不是所有人都瞎了眼, 這回鄰近的小日本就很痛快的示範了一件事: [與其抱怨司法不公還不如好好利用不公的司法.] 乾脆投其所好, 順水推舟的炮製一些假案來讓司法系統當驢子轉石磨. 反正虛報竊案搶案又不會傷人性命, 司法系統既然有那麼多見不得天日的秘密證人與冤錯假案, 再多幾件無人傷亡的假竊案假搶案倒也是理所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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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