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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17:10:21瀏覽1110|回應0|推薦0 | |
引用「按照台灣法律,這些名人都是通姦犯 」 (http://blog.udn.com/ubhuang/3056346 ) 時季常君先寫了一篇「人慾橫流,法律造就,台灣滿街都是通姦犯」,又寫了另外一篇「按照台灣法律,這些名人都是通姦犯」,說台灣法律規定,發生性關係的兩個人中,只要其中一個是已婚,而另一個不是這個人的法定單一配偶,那麼這兩個人都是通姦犯。 我想時君是通姦除罪化的支持者,不過事實上,並不是只有台灣認為通姦是犯罪。 我也來寫一篇美國的情形。 當然,在那之前要先指出時君的一個很明顯的錯誤。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裏,第二百三十九條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五條則說,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換句話說 這些人的配偶不提出告訴,罪名便不成立。 要說滿街都是通姦犯,那就言重了,除非滿街的人都1. 已婚, 2. 有婚外情, 3. 被配偶提出告訴。 世界各國對通姦的定義和懲罰可能各有不同,美國有五十州加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每個州的規定可能都不同。 基本上,最嚴格的應該是密西根州,理論上通姦的人可以被判無期徒刑(一名上訴法官的意見)。 馬里蘭州則要求通姦的人付美金十元的罰款。 說是這樣說,法律也是這樣寫,但是在美國,多的是這種法律在那裏但是警察檢察官不執法的例子,等於就是在美國,通姦已經不是罪。 有好事的人甚至收集資料,造出一些有趣的情節(見附件四) 。 比如說你已婚,和另一個不是你配偶的人在一張床上做愛做的事。 如果這張床在美國紐約州和新澤西州的邊界,你在紐約州這邊而對方在新澤西州那邊,你們同時並且一起在做同一件事,但是在紐約州這邊的你犯了通姦罪,而在新澤西州那邊的對方則一點事也沒有。 其實,真正在美國將通姦除罪化的不是國會不是各州議會,而是美國最高法院。 在 2003年”Lawrence v. 只可惜在台灣,可能更多的人想知道又有誰坐李進良醫師的便車,而沒有多少人考慮通姦是否應該除罪化這種嚴肅的議題。
附件 : 1. 時季常「人慾橫流,法律造就,台灣滿街都是通姦犯」。 http://blog.udn.com/ubhuang/3053210 2. 中華民國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00001 3. 美國密西根州理論上通姦可以判無期徒刑的說法。 事實上從1971年以後就沒有人在該州因通姦而被判刑。 http://www.criminal-law-lawyer-source.com/articles/adultery_life_imprisonment.html 4. 美國五十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關通姦,同居,口交等法律規定。 http://www.mcwilliams.com/books/books/aint/505.htm 5.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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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