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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7 14:52:16瀏覽988|回應0|推薦1 | |
引用陳玉慧小姐日內瓦現場_致一位抗議的學生(http://blog.udn.com/jadechen123/2982586)(這篇文章已不再存在) 讀過陳玉慧小姐"日內瓦現場_致一位抗議的學生"一文後,在這篇文章裏並不想討論北京對台灣的打壓或是葉金川署長在日內瓦的表現,不過久居國外的陳小姐居然也會犯一個錯誤,我就就我所知多嘴一下。 在陳小姐原來的這篇文章裏提到她和謝發達代表的一些對話。 陳小姐告訴謝代表,你不可以只管葉金川,不管自己國民被警察帶走一事。 另外陳小姐也引述謝代表,說瑞士警察將抗議的台灣女性用手銬帶走,以業務機密為由不肯將理由告訴謝先生。 陳小姐說,台灣駐瑞士單位不可以接受這個莫名其妙的理由。 在此我想陳小姐的錯誤是她高估了駐外單位的權力和能力,台灣駐外單位理論上連詢問瑞士警察的權利都沒有。 這裏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位來自台灣抗議女性的身分,她用甚麼身分來到日內瓦抗議。 如果她持用中華民國護照加上有關簽證,台灣駐外單位要說她是中華民國國民還有理由。 如果她已擁有其他國籍並持用該國護照進入瑞士,或甚至她已入籍瑞士,視瑞士法律如何規定,瑞士警察可以完全忽略她也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事,而拒絕台灣代表處的任何詢問或探視要求。 第二個問題,則是很現實的一件事。 外交上瑞士不承認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一個國家,因此對逮捕該女性的警察來說,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只是一個民間團體,不具外交豁免權或其他外交人員的權利。 如果代表處人員如陳小姐所言,指責警察違法使用手銬逮捕該抗議女性並要求立即將她釋放,瑞士警察可以妨害公務或類似罪名將代表處人員逕行逮捕,鬧成外交糾紛。 美國在世界上被稱為超級強國或甚至是霸權,但是在美國國務院網站上,仍然告訴在國外旅遊的美國公民當他們在外國時,受到該國法律節制。 一旦遭到逮捕,必須經過該國法律程序。 http://travel.state.gov/law/info/info_639.html 美國外交人員可以依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要求探視遭外國逮捕的美國公民,提供一份當地律師名單,代為聯絡該公民在美國的家屬,並且要求該公民獲得公平的審判。 這份網頁上也明白指出,美國外交人員不能要求該國釋放被逮捕的美國公民或其他方法導致他的被釋放,也不能動用美國政府的經費來為該公民聘請律師。 陳小姐要求謝代表向瑞士警察交涉並且指責警察非法逮捕該抗議台灣女性,是要求台灣代表處做連跋扈的美國國務院都知道不能做的事。 也許很多人義憤填膺,但是我們自己想一下,如果今天有一個外國人在天母某餐廳大聲吵鬧,台北市警察來到,將他上手銬帶回警局,來了一個外國外交人員指責台北警察違反人權,非法使用手銬,要求立刻釋放該人士,在台灣的民眾會怎樣想?
1. 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http://untreaty.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9_2_19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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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