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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6 06:10:28瀏覽952|回應0|推薦22 | |
朝不保夕的居留權?! 為因應新移民女性因先生死亡、離婚等因素而發生的居留問題,警政署外事組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1]、外國人停居留辦法第十一條[2]等,規定夫死、有小孩或其他特殊個案,各地方權責單位應延長期居留。 然而,根據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所接到的個案顯示,許多地方權責單位在行使其行政裁量權時,因地方人情壓力,使許多符合上述情形之新移民女性仍無法取得居留。除此之外,「離婚後,居留到期即趕走」之規定也忽略許多新移民女性可能因為家暴、夫妻失和等,但為居留而隱忍的狀況。兩者皆顯現出即使這些新移民女性只要沒有先生、沒有小孩,隨時都可能被迫離開台灣的困難處境。 因此,為改善新移民女性朝不保夕的居留狀況,移民/移住人權聯盟此次記者會除邀請有類似處境的東南亞籍新移民女性現身說法外,更強烈要求有關單位能對發生這些狀況的新移民女性提供必要的居留延長,建立保障這些弱勢新移民女性的法律通則,而不是讓許多有此遭遇的新移民女性在角落裡哭泣。另一方面,我們呼籲社會大眾與立法委員們支持民間版「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修正,增列防家暴、惡意離婚條款。以保障身為台灣社會一份子之新移民女性之基本人權!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234&prev=235&next=233&l=a&fid=8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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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