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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稱義] VS [因信稱義]
2013/12/14 14:34:40瀏覽282|回應0|推薦0

[行為稱義] VS [因信稱義]                            徒十五1~12

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教訓弟兄們說:「你們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保羅、巴拿巴與他們大大地紛爭辯論,眾門徒就定規,叫保羅、巴拿巴和本會中幾個人,為所辯論的,上耶路撒冷去見使徒和長老。於是教會送他們起行。他們經過腓尼基、撒瑪利亞,隨處傳說外邦人歸主的事,叫眾弟兄都甚歡喜。到了耶路撒冷,教會和使徒並長老都接待他們,他們就述說神同他們所行的一切事;惟有幾個信徒,是法利賽教門的人,起來說:「必須給外邦人行割禮,吩咐他們遵守摩西的律法。」使徒和長老聚會商議這事,辯論已經多了,彼得就起來,說:「諸位弟兄,你們知道神早已在你們中間揀選了我,叫外邦人從我口中得聽福音之道,而且相信。知道人心的神,也為他們作了見證,賜聖靈給他們,正如給我們一樣;又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並不分他們我們。現在為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眾人都默默無聲,聽巴拿巴和保羅述說神藉他們在外邦人中,所行的神蹟奇事。

    這是初代教會的第一次大公會議,如果這個會議沒有達成共識,很可能就沒有今天的基督教。或者說今天的基督教只是猶太教底下的一個教派而已。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今天的經文,就可以看出一些重要的議題爭論,就是第一節所說的,非猶太人的基督徒,若不按著摩西的條規受割禮,就不能得救。」意思是說,光是靠信耶穌而受洗還不夠,還需要靠「割禮」,才能得救。也就是,耶穌的十字架救恩,無法救人到底,光靠耶穌的救恩還不夠。還要「行」摩西的律法,遵守摩西律法,這是第5節所強調的。

     世上一般宗教常常強調的就是人要靠「行為」來得救,來稱義。台灣民間信仰亦是如此,要「積善行功德」,才能有好的輪迴。像慈濟有所謂的「慈濟功德會」,嘉義的「嘉邑行善團」的造橋鋪路來佈施行公益。還有和尚尼姑及一些善男信女,想藉長年吃素吃齋來「修」心「修」身。他們的共通處,就是要靠「行為」來求得更上一層次的修為。世上許多宗教都是持這種觀點,結果就大大與基督教的得救觀點來爭論。在兩千年前,猶太教與基督教就在爭論這個議題,也就是今天的使徒行傳第十五章所發生的爭論,到今天兩者還在繼續爭論這個議題。所以猶太人中信基督教的比例低又低,因為他們仍然堅信,必須行割禮才能得救。正如許多人相信「超渡」可以把人渡好到下一個輪迴,免得成孤魂野鬼,免得來找上門來陰魂不散。

     無論是相信靠好行為來得救,相信靠積功德來得救,或者相信靠超度來得救,全部都是靠著「相信」,靠一個「信」。但是世上有一種「信」,是完全不一樣的。就是第7節所講,『彼得就起來,說:「諸位弟兄,你們知道神早已在你們中間揀選了我,叫外邦人從我口中得聽福音之道,而且相信。』以及第11 節所說的,「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彼得強調,外邦基督徒是因為聽了他口傳耶穌基督救恩的福音,他們一聽就接受,一聽心就相信。結果,聖靈大大充滿在他們的身上,跟猶太基督徒領受是一樣的聖靈,並沒有甚麼不同。他們生命改變,都是因為相信基督救恩,結果就被聖靈充滿。在他們身上完全沒有因為沒有行割禮,就無法領受聖靈。外邦基督徒所經歷的,跟我們猶太人所經歷的是一樣。上帝同樣眷顧他們,將耶穌的救恩賜給他們。

     這裡彼得強調一個真理,就是得救的本質是甚麼? 是用「相信」來回應耶穌基督的救恩。人是很容易會用「行為」來稱義,來衡量是否可以站立在上帝面前。這並非說「行為」不重要,而是說,往往人就將「行為」的功效大大過於高舉。好比有讀經(有經課;相對於佛教徒早晚經課),有禱告,有什一奉獻,有參加小組聚會,有守立約門徒等等行為,以此稱義,以此自誇,以此來衡量自己可以比他人更能站立在上帝面前,更有資格可以誇足以得救。

     曾經有一個少年官,很自豪已經守了摩西誡命。這故事被記載在馬可福音第十章裡。有一個少年官人跑來,跪在他主耶穌面前,問他說:「良善的夫子,我當『做』甚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

耶穌對他說:「你為甚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 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十誡裏頭的前四誡,是講到人跟上帝的關係,主耶穌都沒有提到,因為這是信仰最根本的誡命,是必須守的。如果連這四條誡命都守不住,其餘都免談了。後六個誡命的前五個誡命,就是孝敬父母、不殺人、不姦淫、不偷盜、不作假見證。這少年官很自豪地說,他從小就全都守了。主耶穌一聽到他都守了,就愛憐他。接著又補充講,只是還一條,就是要變賣他的錢財。這一條正好是第十條誡命,不要貪愛錢財。少年官愛錢財過於愛窮人,可見他守住其他誡命,是看誡命有沒有與他的錢財牴觸。顯然他守誡命,是有條件的。

     很多人行善,也是有條件的。否則也不會叫作「慈濟功德會」,認為行慈惠是有功德的。有人說放生可以改運,可以去除詛咒的,就去放生。這是有條件的放生,不是出於善意的放生。有人說捐錢佈施可以解厄運,這也是有條件的行善。顯然,許多人的行善,是有私慾的,是有目的的。這也正是少年官以為要「做甚麼」才能得永生的動機是一樣的。人都想用「行為」來稱義,來自救。主耶穌卻說:「要來跟從我」。也就是人要回到上帝面前,好好認清自己,好好認識這位賜生命的上帝。人就可以知道,人根本無法靠行為得救,只有「相信」主耶穌的救恩,才是人唯一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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