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斑馬線或行人穿越道是這樣的:不要說上面已經有人,只要有人站在路邊「有想要通過的樣子」,你就得停,沒有例外,沒有為什麼,也沒有警察在執法,當然更沒有人為此「炸鍋」?炸什麼鍋?為什麼炸鍋?美國有因此亡國嗎?死人了嗎?
今天你是駕車人,明天你可能就是行人。交通規則一體適用公平合理。這種正常普通的事情居然還需要「強制執行」?簡直莫名其妙。開車沒有比較神氣,禮讓行人沒有委屈啦。開車就像穿鞋子,我們有誰因為穿上鞋子走在路上就神氣了嗎?
我在馬路上開車,連看見松鼠通過都停。就算它通過也還得再等一會兒,因為松鼠有掉頭往回跑的習慣。
阿伯在人行道上跳舞,年輕人定格滑手機,那是一種報復心理,暫時現象不會永久。人行道上邊走邊滑手機干你什麼事?你生什麼氣?你是他爸爸還是他媽媽?
我一想到台灣人開車那種殺氣騰騰唯我獨尊貌就不想回國,簡直心理變態。你們到底在搶什麼?因為沒搶贏就輸了嗎?然後會死?
行人走多久你就等多久,no if and or but,也沒有為什麼。正常國家都這樣。
問題其實很簡單:你覺得有綠燈權的駕車者應不應該禮讓違規闖紅燈的行路人?如果應該,那麼駕駛不禮讓被罰款有理。如果不必,那麼大可輾軋過去,傷人無罪。二選一給我一個答案就好,不要囉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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