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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01:56:44瀏覽668|回應0|推薦2 | |
這項法案完成修法程序後,納稅人只要能夠證明受扶養的其他親屬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時,即可比照扶養相同條件的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的減稅權利。不過,財政部強調,無謀生能力並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其他親屬如因非自願性失業受扶養,並不在減免範圍之列。 扶養親屬列報免稅額,今(101)年12月31日起,將全面鬆綁。財政部長張盛和說,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後,明(102)年5月報稅時,扶養親屬的減稅條件即會趨於一致。 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 叔、伯、甥、舅、姪、嫂,以及孫子女或未辦認養手續的繼子女等親屬或家屬。 資料來源:2012/10/19 經濟日報 陳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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