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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7月1日上路,仿冒侵權並列刑事責任
2012/07/11 20:28:15瀏覽742|回應0|推薦3

仿冒證明標章,將增加刑事責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25)日表示,新修正的商標法7月1日上路後,未來使用各種證明標章,都須先經證明標章權人的檢測或驗證。若有仿冒情形,可能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智慧局說明,證明標章有許多消費者熟識的CAS有機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溫泉專用標識、節能標章、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等,目的是要傳達商品或服務,已符合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特性等信息。

王美花表示,現行商標法中,侵犯他人的商標須負刑事和民事責任,但仿冒證明標章,只需負擔民事責任,造成輕重失衡。修法後則是將仿冒證明標章也增加刑事責任,罰則並與侵犯商標權相同。

然而現行商標法對侵害證明標章行為,不像侵害一般商標,有刑責規定,司法實務遇到仿冒證明標章案件,有以侵害一般商標的刑責規定處罰,也有依刑法偽造文書規定處罰,造成適用法規不一致,因此,新修正的商標法中,將相關刑責明確化。

智慧局表示,侵害證明標章權的行為包括2種態樣,第1種是直接侵權行為,若行為人沒有得到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與註冊證明標章相同或近似於的標章,產商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品質、性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的可能。

第2種是間接侵權行為,主要是規範侵權的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即販賣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的標籤、包裝容器等,或雖還沒開始販賣,但已在製造、持有或陳列這些標籤或包裝容器等,都屬間接侵權。

資料來源:2012/6/26 經濟日報 蔡佳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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