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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1 19:06:36瀏覽173|回應0|推薦0 | |
產創條例子法中的研發支出抵減辦法,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從今年(100年)起,研發支出抵減範圍擴大,將供研發用的專用技術、特殊性軟體、資料庫納入投資抵減範圍,另外若國內廠商和國外廠商合作策略聯盟共同進行研發,國內支出部分也可以抵減。研發用的專用技術、特殊性軟體、資料庫(如CAE工程模擬分析軟體、PDM產品研發管理資料庫)等,於送財政部抵減申請前,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認定。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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