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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4 22:49:14瀏覽203|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指出,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原係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訂定。行政程序法在去(2013)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已將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因此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有關進項稅額憑證的申報扣抵期間,也應予以延長。
我國為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的國家,營業人因進貨所支付的進項營業稅,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含銷項稅額互抵。財政部說,在2005年以前,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並無時限限制,只要敘明理由,均可向稅捐機關申報抵稅。
行政程序法在2004年間修正,將公法請求權時限訂為五年時,財政部即配合修正稅法,將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的抵扣期限也訂為五年,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直到目前。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必須送交行政院審查,財政部指出,行政院核定後開始實施時,營業人可以檢視現有的進項憑證,如有仍未抵扣,且開立時間不超過十年者,在新規定施行之後,即可向稅捐機關敘明理由,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降低營業稅負。
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設有限期,目前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逾五年以上的進項稅額,即使憑證符合規定,也不能再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2014/01/13 經濟日報 陳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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