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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服務業即將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2014/02/19 00:29:53瀏覽283|回應0|推薦0

為推動文創、服務業及中小企業投入資金從事創新設計及新型態經營,經濟部預告修正辦法、放寬研發定義,讓以非科學方法從事的創新活動,以及雖有研發人員但未設立專責部門的公司,也能納入投資抵減範圍。

 經濟部指出,為促進產業創新,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項授權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符合規定者可將該支出列入投資抵減,不過該辦法所稱的研究發展指的是「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活動」,讓文創等產業難以適用。

 此外,「研究發展支出」,現行規定也僅指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的費用,但部分服務業及中小企業基於經營成本等因素,並未設立專責研究發展部門。

 經濟部表示,這項辦法的原意是希望能一體適用於各產業,但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新活動多非以科學方法進行,為避免文創產業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時,與稅務單位衍生認定上的爭議,此次修正辦法中,依據文創產業的特性,在研究發展及研發單位的定義增訂技術手段、創作等文字,不再侷限於科學方法。

 而考量部分服務業及中小企業均配置有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人員,經濟部表示,修正案中也增訂,公司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的全職研究發展人員,若確實是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的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可抵減稅額。

資料來源:2014/2/16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

本心堂附記

與支持文創產業的相關法令: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6 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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