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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2009/02/05 17:31:02瀏覽6112|回應0|推薦0

調高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除課稅級距金額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外,其餘已達應按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額度及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與97年度相同):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6% 0-410,000
2 13% 410,001-1,090,000
3 21% 1,090,001-2,180,000
4 30% 2,180,001-4,090,000
5 40% 4,090,001以上
六、退職所得: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 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稅法相關規定,係於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切勿於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用。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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