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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2015/06/07 23:09:18瀏覽9763|回應0|推薦0



一、 按「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第10類所得所明定。


二、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屬前揭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辦理憑單申報;如是筆慰問金係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支付,因該會與員工無僱傭關係,屬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三、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員工住家受損,可請員工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為慰問員工或家屬因傷亡或受災,而發給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其所得類別之認定及應否辦理扣繳暨填發扣免繳憑單等問題,該局特將各種支領情況之課稅方式說明如后:

(一) 工作單位因員工、眷屬受傷或因房屋損毀,發給屬慰問性質的各項補助費,或員工眷屬死亡發給之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均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補助費,故屬於非固定性「薪資所得」;扣繳單位給付時應按百分之六扣取稅款,但如果是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時,可就全部給付金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並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二)如果前項所列的各項補助費及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則是屬於「其他所得」;給付單位雖然不必先扣繳,但在次年一月底前仍需填報免扣繳憑單。

(三)發給員工本人的喪葬補助費,為死亡人遺產的一部分,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故毋須辦理所得稅扣報繳事宜,但應請受領人檢附死亡員工之遺產稅完納證明書供核。

  該局提醒給付單位在發給上項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性質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所得人也要依所得性質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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