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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出差搭乘高速鐵路費用可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2014/01/14 22:50:10瀏覽801|回應0|推薦0



納稅義務人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員工因業務出差洽公搭乘高速鐵路的費用可否當進項稅額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外,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均可扣抵銷項稅額。故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之旅費可檢具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16】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張瀞月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8

更新日期: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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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
        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財政部賦稅署 http://www.dot.gov.tw/dot/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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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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