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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7 23:16:01瀏覽965|回應0|推薦0 | |
104年5月20日總統令公佈,原公司法第235條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數,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刪 除此條文,且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配合公司法之修訂,公司章程之訂定範例如下: 第X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或○○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第X+1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配股東紅利。 備註:董監事酬勞可明訂於章程中(但不可訂於盈餘分派內),公司亦可不訂定董監事酬勞,由股東會決議發放。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諮詢服務專線: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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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