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險費,擴大保險費基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雙月刊第96期 (101年3月號 )
文/衛允琳
諮詢/賴立文(健保局財務組專門委員)
許周珠(健保局承保組科長)
為了擴大保險費基,「二代健保」的保費收入,除了現行以經常性薪資對照投保金額所計算出的「一般保險費」之外,再加上「補充保險費」,如此一來,有薪水以外之其他所得,例如高額股利所得及大額存款利息等收入的民眾,健保費將因而增加,希望藉由擴 大保險費基,透過針對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保險費的其他所得,來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相同所得者之保險費,達到強化量能負擔之公平性。
健保開辦至今,政府、雇主及民眾間都維持一定的負擔比率,二代健保政府及雇主也要多負擔健保費,以政府為例,原來大約負擔了整體保費的34%,二代健保則明確規範政府負擔比率至少須達36%,較現制明顯增加,政府的負擔比率增加了,雇主除既有的保費負擔方式外,也應就補充保險費的部分,盡其應有的保險責任,以平衡政府、雇主、民眾間保險費的負擔,期望藉此平衡整體保險經費負擔比例。
補充保險費的費率,依照二代健保法修正案規定為2 %,且計算金額上限為1,000 萬元,也就是超過1,000萬元時,以 1,000 萬元來計算,不再往上加,同時也會設有下限,也就是說,將會訂有一定金額起徵點,給付金額低於起徵點就不必扣繳補充保險費,以降低補充保險費對弱勢民眾可能的衝擊並符稽徵成本。
那些收入要加收補充保險費?
(一)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費率:
依照二代健保法修正案規定為2%,且計算金額上限為1,000萬元,也就是超過1,000萬元時以1,000萬元來計算,不再往上加,同時也會設有下限,也就是低於下限的金額就不計算補充保險費。那麼那些薪水以外的收入要計收健保補充保險費?主要包括6個項目:
- 高額獎金: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案例:小張月薪是3萬元,但小張於年終一次領取獎金有20萬元,該獎金超過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按薪資3萬元的投保金額為3 萬300元,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7 萬8800元,要納入2 %補充保險費計算,即200,000元-(30,300元x4)=78,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576元。
- 兼職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但無一定雇主的民眾除外。 案例:李小姐於 A公司工作並投保,同時又在B 公司兼職,每月兼職薪資1萬元,於每月15 日一次給付,B 公司應於每次給付薪資時,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200元。
- 執行業務收入:但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案例:王先生在健康公司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先生另在美麗診所兼診,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則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1,000元。
- 股利所得:按現金股利扣取補充補險費。案例:甲先生買入乙公司股票 10,000 股,乙公司在101年8月發放現金股利30,000元,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600元後,再將餘額29,400元付給甲先生。
- 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 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所以如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等都要扣取補充保險費。案例:甲先生在101年7月到乙銀行存入一筆100萬元的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5%,定存到期後,利息為15,000元,乙銀行付息時, 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300元後,再將利息餘額14,700元付給甲先生。
- 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的租金收入: 凡依法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 含被保險人及眷屬),除第5類被保險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外,均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但因補充保費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計收, 故目前暫時僅自然人出租予法人( 扣費義務人)時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甲先生把一層公寓租給乙公司當辦公室,每月租金 40,000 元,乙公司每個月付租金時,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800元後,再將餘額39,200元付給甲先生。
(二)雇主的補充保險費的計算:
以雇主每個月支付的總薪資支出, 扣除員工的總月薪投保金額後的餘額乘以 2 %,即為雇主需付的「補充保險費」。若加上「一般保費」(即每個員工投保金額x費率x 60 %(負擔比率)x(1 +平均眷口數))的總和,即為二代健保實施後,雇主每個月要為員工繳交的健保費。
就源扣繳簡化收繳流程
未來健保補充保險費要怎麼收呢?主要採就源扣繳的方式,即由給付民眾特定所得的單位,在 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後向健保局繳納,免除事後結算的方式,以簡化收繳流程,並避免跨年度後尚須向民眾追繳保險費的情形。 舉例來說, 珮雯下班後受邀到某公司演講 , 演講執行業務所得5,000元,那麼某公司給珮雯會先扣除補充保險費即5,000元x2%=100 元,也就是某公司只要付給珮雯4,900元,之後某公司再將100元繳給健保局。
至於雇主的補充保險費,則連同現行規定應該負擔的一般保險費,按月向健保局繳納,並不會增加作業的困擾。
二代健保實施後,下列各類所得,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健保法第20 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 哪些人要繳補充保險費?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要繳補充保險費。第五類低收入戶之保險對象不列為補充保險費之扣取對象。
◎ 補充保險費誰來扣錢給健保局
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方式,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由扣費義務人繳納給健保局
。
個人補充保險費繳交案例:
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計算,另各類補充保險費扣繳下限尚未公告,均暫以2,000元為例。
案例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情形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
101年9月15日給付當年第1筆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 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
項目 | 發給日期 | 當月 投保金額 (A) | 4倍 投保金額 (A×4) | 發給獎金 金額 | 累計獎金 金額 | 補充保險 費費基 (B) | 補充保險 費金額 (B*2%) |
獎金 |
101/09/15 |
31,800 |
127,200 |
100,000 |
100,000 |
0 |
0 |
案例2:獎金超過投保金額四倍情形
李小姐任職外商銀行,月薪300,000元,投保金額為182,000元(上限),於101年9月15 日得到一筆獎金,金額為100萬元。
說明:
補充保險費扣取時點及金額,如下表:
單位:元 |
項目 | 發給日期 | 當月 投保金額 (A) | 4倍 投保金額 (B=A×4) | 發給獎金 金額 | 累計獎金 金額 (C) | 補充保險 費費基 (D=C-B) | 補充保險 費金額 (D*2%) |
獎金 |
101/09/15 |
182,000 |
728,000 |
1,000,000 |
1,000,000 |
272,000 |
5,440 |
101年9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0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182,000元之4倍部分為272,000元(費基),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5,440元。
案例3:非投保單位薪資所得扣繳案例
陳小姐於A公司投保,101年2月同時在B公司兼職每月薪資20,000 元於月底一次給付,B 公司應於101年2月底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400元。
說明:
補充保險費=20,000元×2%=400元
案例4:鐘點費(執行業務收入)
吳先生為國立大學的教授,每月收入為10萬元,101年12月5 日接受其他團體邀請,擔任一場專題演講的主講人,演講報酬(執行業務收入)為3萬元。
說明:
吳教授為健保法第10條第1類第1目之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擔任專題演講的主講人,演講鐘點費報酬 3 萬元,已超過補充保險費起扣點,故按補充保險費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600元。
案例5:利息
王小姐在101年7月到甲銀行存入一筆200 萬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定存到期後,利息為30,000元。甲銀行付利息時,按補充保險費率 2 %,扣繳補充保險費600 元後,再將利息餘額29,400元付給王小姐。
說明:
補充保險費=30,000元x2%=600元。
案例6:租金
李先生把一層公寓租給甲公司當辦公室,每月租金 6 萬元。 甲公司每個月付租金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繳補充保險費1,200元後,再將餘額58,800元付給李先生。
說明:
補充保險費=60,000元x2%=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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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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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什麼二代健保要多收補充保費?
A:
一、民眾(保險對象)部分:
(一) 使收入相同的人有相近的保費負擔
目前的健保制度對受雇者來說,是以經常性薪資所得做為保費計算的基礎, 月薪以外的其他所得,並沒有納入保費的計算基礎。
為了讓民眾的保費負擔更公平,二代健保規劃在原有的財源基礎及保費計算方式之外 ,再針對社會上普遍認為應該納入保費計算的其他所得收入, 其中包含了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 增加收取補充保費,使收入相近的人保費負擔也相近。
二、雇主(投保單位)部分:
(一) 平衡政府、雇主及民眾間的保費比例
健保開辦以來,政府、雇主及民眾間保費負擔維持了一定的比率, 政府負擔比率約占整體保費的34%~35%,二代健保修正案則明確規範政府負擔比率至少須達到36 %,較現在制度明顯增加,而保險對象加計補充保費後, 雇主也需針對補充保費負擔應有的責任,來平衡政府、雇主及民眾間的保費負擔。
(二) 減少雇主為降低健保費繳交金額,而將薪資轉用其他名義給付目前以經常性薪資(一般稱為月薪)為保費計算基礎的制度,有可能讓雇主將薪資低報,或改用獎金、紅利、津貼的名義給付,這種情形將對誠實申報投保金額的雇主及被保險人,並不公平。
因此,二代健保將雇主每月支付的薪資總額, 與員工每月投保的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投保單位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 可使企業的人事費用,回歸員工應該得到的酬勞項目與金額。
(三) 使不同行業雇主間的負擔更公平
各企業的行業類別與性質不同,薪資結構也不一樣, 有些行業如傳統產業等以經常性薪資為主,有些行業如高科技業則以高額獎金為主, 目前的健保制度容易造成以經常性薪資為主的行業其保費負擔比較重, 但二代健保增列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作為計費基礎之後,就能使不同行業雇主間的負擔更公平。
Q:補充保費包括了哪些項目?
A:
依照健保法修正案規定,補充保費包括下列6項: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獎金,其全年累計金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但第2類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不受此限制。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健保法第20 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的執行業務收入,不受此限制。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費部分,不受此限制。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僅針對自然人出租給法人的租金收入收取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