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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費之「股利所得」
2014/01/16 10:59:47瀏覽763|回應0|推薦0

1.計算範圍: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給付給股東的股利總額(即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2)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未達5,000元,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 辦法第4條第3項第2款)

2.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之費基×費率

3.案例說明:

案例1:同為二家公司負責人之情形
王大明是A公司及B公司的負責人,全民健保開辦後,他就以A公司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自101年迄今投保金額都以18萬2,000元申報。102年7月 A公司給付他1,200萬元的股利總額,B公司給付他8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及B公司應向王大明扣取的補充保險費如下:

說 明:

案例2:卸任及現任雇主
施先生是A公司負責人,健保係以該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1年4月以前投保金額為10萬1,100元,4月起投保金額調為10萬5,600元。同年9月公 司負責人變更為郭先生,該公司為其以雇主身分投保健保,投保金額為9萬6,600元,102年3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0萬1,100元。 102年9月A公司發放101年盈餘給股東,施先生及郭先生都獲配500萬元股利總額,A公司應分別向施先生及郭先生扣取8萬3,374元、9萬 2,272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案例3:股利所得超過1,000萬元
錢先生是A公司的股東,也是B公司的負責人,他在B公司以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投保金額為18萬2,000元。102年9月1日A公司給付錢先生1,1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應該向錢先生扣取20萬元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單次給付逾1,000萬元部分不計收補充保險費,故以1,000萬元計算補充保險費。
(2)因為錢先生不是A公司的雇主,所以A公司在計算錢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時,不需扣除他在B公司當雇主的投保金額總額。
(3)補充保險費=1,000萬元 × 2%=20萬元



案例4:未具投保資格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在股票除權除息日後,收到股東周先生寄來一份附有戶籍謄本的通知書,通知書上說他戶籍已經在民國99年12月1日遷出國外。A公司在102年給付股利給周先生時,不必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周先生因為戶籍已遷出國外,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依據健保法第8條規定,他不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所以,依同法第32條規定,A公司在102年給付股利給周先生時,不必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5:法人股東發放股利給法人
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票,B公司在102年發放股利100萬元給A公司。B公司在發放股利給A公司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的扣取對象為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因為公司不是健保的保險對象,所以B公司在發放股利給A公司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6:配股、配息基準日不同天
A公司股利分配之配息基準日為102年7月1日,配股基準日為同年8月1日。林先生及陳小姐分別於102年5月5日及102年7月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A 公司於同年7月15日1萬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給林先生,8月20日發放5,22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林先生,1萬7,50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陳小姐。 該公司應於7月15日向林先生收取227元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104元及350元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2)本案因配息基準日與配股基準日不同天,所以A公司於7月15日給付林先生1萬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時,即須向林先生扣取227元補充保險費(11,350元x 2% = 227元)。
3.8月20日發放股票股利,林先生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104元(5,220 元×2% =104元),陳小姐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350元(1萬7,500元×2% =350元)。因無現金可供扣取,因此,A公司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 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林先生及陳小姐資料彙報健保局。



案例7:配股、配息基準日同一天
B公司股利分配之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2年8月10日,現金股利發放日為同年8月31日。張小姐及王先生為該公司股東,張小姐獲配股利總額7,175 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804元;王先生獲配股利總額6,458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624元。B公司應向張小姐扣取144元補充保險費,向王 先生扣取129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因此,B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2)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2%
張小姐補充保險費=7,175×2% =144元
王先生補充保險費=6,458×2% =129元



案例8: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利補充保險費
C公司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2年6月11日,發放日為同年7月3日。洪小姐獲配股利總額為4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725元。李先生獲配股利總額8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1,450元。C公司應如何扣取洪小姐及李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下稱扣繳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2)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2%
洪小姐補充保險費=4萬元×2% =800元
李先生補充保險費=8萬元×2% =1,600元

(3)C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洪小姐及李先生其被扣取的補充保險費(725元及1450元)。另 由於李先生扣取不足數150元(1,600-1,450=150元)已達100元,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C公司應通知李先生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 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李先生資料提報健保局。

(4)C公司應於102年8月31日前將洪小姐及李先生的補充保險費2,175元(725+1,450=2,175)繳給健保局。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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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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