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分離課稅的所得,如樂透彩、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其由給付單位扣取的稅款,不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目前樂透彩及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均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屬分離課稅的所得,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為個人時,除依規定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該項已扣繳稅款,不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除了上述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應分離課稅外,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告發或檢舉獎金等也是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免併入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已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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