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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金額申報錯誤致短報所得仍應補稅送罰
2009/02/02 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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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金額申報錯誤致短報所得仍應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所得金額申報錯誤,致有短報所得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和扣除項目後,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 A君95年度領有1筆薪資所得382萬餘元,惟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薪資誤申報為282萬餘元,致短報薪資所得100餘萬元,短漏所得稅額31萬餘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A君主張係委託保險從業人員代為申報,因電腦敲打按錯鍵誤植所致,實非故意逃漏稅捐。惟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申報人或代理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短報所得核有過失,仍應依規定補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所以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論其本人或委託之代理人,對申報內容都應仔細核對,以避免因而漏報而致補稅或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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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Elisa37&aid=2609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