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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1 20:40:11瀏覽3429|回應43|推薦2 | |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聯絡處所):中華民國台灣地區
犯罪嫌 疑 人:陳雲林 住址(聯絡處所):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北京宣武區廣安門南街6-1號 為告發陳雲林觸犯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事: 一、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定有明文,其中關於我國固有疆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揭示「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亦即大法官認為,領土之解釋,乃政治問題[1],非司法機關得為解釋,準此,唯有以政治部門之解釋,始得作為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範圍之判準。 是故,依據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先生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在總統府新聞稿中之公開宣示「中華民國憲法裡面規定了「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這樣的概念,中華民國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就憲法而言,中國大陸也是我們中華民國的領土,因此我們在法理上無法承認在中華民國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的存在」(詳見附件一),即我國政治部門針對憲法領土問題所為之解釋,認定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我國領土包括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2],換言之,大陸與台灣地區之唯一合法政府為中華民國政府,則現行占領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並無憲法與法律上依據,且不具中華民國國民付託之「民主正當性」,自為違憲、違法之叛亂團體、偽政府。
三、基此,犯罪嫌疑人陳雲林,自民國五十五年加入叛亂團體中國共產黨後,犯罪事實如下: (一)曾任偽政府齊齊哈爾市榆村屯化工廠技術員、主任、黨支部副書記、黨委委員、革委會副主任、廠黨委副書記、副廠長、廠長。 (二)民國七十年起任偽政府齊齊哈爾市計委主任、市委常委。 (三)民國七十二年任偽政府齊齊哈爾市長、市委副書記。 (四)民國七十三年調往哈爾濱,歷任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 (五)民國七十六年起任偽政府黑龍江省副省長、省委副書記。 (六)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在黑龍江省人大第八屆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偽政府黑龍江省副省長,同年五月在叛亂組織中共黑龍江省委第七屆一次會議上當選為第七屆中共黑龍江省委常委。 (七)民國八十三年一月辭去副省長職務。同年起任偽政府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 (八)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任偽政府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 (九)
四、惟犯罪嫌疑人陳雲林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底暫時離開叛亂團體中國共產黨所轄之大陸地區,而進入中華民國公權力支配範圍之台灣地區,又其受偽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付託,有目的性的進入台灣地區,且始終未放棄意圖竊據中華民國國土(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主觀犯意,並與中國共產黨共同以百枚飛彈對準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而為脅迫,明顯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之要件該當。 綜上,依據中華民國總統 五、我國大陸地區人民陳雲林背棄中華民國憲法、違法竊據國土之行徑,歷時數年至今,已損害中華民國尊嚴與全體國民利益,製造國家分裂,危害百姓。為此迫不得已,爰依法告發渠等涉內亂罪嫌,伏乞 鈞署依法逮捕偵查追訴,以懲刁頑,而維中華民國憲法之完整性,捍衛刑法公正、平等保障國民法律權利之意旨,遵憲、守法不容雙重標準、差別待遇,始符中華民國作為現代法治國之基本要求。 謹狀 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總統府新聞稿,「總統接受日本世界雜誌專訪」, 附件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文及理由書。 附件三:陳雲林工作資歷與基本資料。 具狀人:
[1] 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理由書「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李鐘聲、楊建華﹑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鄭健才、吳庚 ﹑史錫恩、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李志鵬出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經該院以院令公布。」 [2] 國內各大媒體皆已公開政府一中兩地區之立場,參見【中國時報】馬:兩岸屬非國與國特別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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