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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原由
2008/10/14 18:28:17瀏覽364|回應0|推薦0

  涂醒哲委員看到人民一個人去遊行,一個人去抗議,手無寸鐵,只有一瓶水,默默前進,只為表達心中不滿與憤怒,卻遭受警察攔阻,委員心中深切感受到人民集會遊行權已經蕩然無存。

  有鑑於此,委員感受到現行集會遊行法歷經1992年與2002年兩次修正,與1987年的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仍無法擺脫過去威權統治時期過度注重秩序及穩定的立法思維,集會遊行法不但未能發揮溝通,匯聚公民意識與團結的功能,反而成了撕裂人民情感,造成人民與政府對立的利器,嚴重悖離制憲者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的立憲初衷。

  緣集會遊行自由既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是公民參與政治決策的重要形式與管道,也是民主,法治社會中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強勢與弱勢族群間,彼此相互折衝,協商的制度設計,為充分,積極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行使,特擬定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增列內政部警政署為中央主管機關,禁制區修正為敏感集遊區,並且刪除刑事罰改採行政刑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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