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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昇應該立即撤回告訴
2011/01/21 00:32:01瀏覽245|回應0|推薦0

政客問政與司法官執法,雖然經常引述憲法與法律,但其實他們卻是最不懂「言論自由」為何物的兩種人。    政客不懂言論自由,表現在他們動輒告人誹謗這種行為上面。

媒體評論

 

〔王健壯 中國時報2011.01.20摘要〕   政客問政與司法官執法,雖然經常引述憲法與法律,但其實他們卻是最不懂「言論自由」為何物的兩種人。

    政客不懂言論自由,表現在他們動輒告人誹謗這種行為上面。他們控告的對象,一是媒體,另一是政治對手,尤其在選舉期間,政客跑法院按鈴申告,幾乎已成為一種選舉儀式,台灣選舉言論官司多到舉世罕見。

    另外,祇要媒體報導政客的負面新聞,或者對他們有所批評,他們也是能告則告;國外媒體老闆與記者很少以被告身分出庭應訊,但台灣有些媒體老闆與記者卻成為法院的常客,而且跟他們對簿公堂的,通常都是政治人物

    政客因不懂「言論自由」真諦而好訟、濫訟,已經是民主政治的笑話;而司法官竟然也不懂言論自由,不是濫行起訴,就是作出烏龍判決,更是民主政治的悲哀。

    吳育昇控告馮光遠這件官司為例,吳育昇涉及婚外情是事實,他主張死刑也是事實,馮光遠根據這兩項事實,寫了一段充滿諷刺味道的文字,並且配了一幅漫畫,乃是對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但結果卻被吳育昇提出告訴,而且檢察官經偵辦後,也竟然以加重誹謗罪嫌對馮光遠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法310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指誹謗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檢察官對同條文第三項「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文字卻視而不見,也忘了刑法311條免責條件中,列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可不罰的規定。

    如果檢察官懂得什麼叫「言論自由」,他就應該瞭解兩項基本事實:其一,馮光遠所散布之文字與圖畫,均屬事實;其二,吳育昇之婚外情行為與贊成死刑主張,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馮光遠所寫之文字,以及漫畫作者所畫之插畫,也都是適當之評論,足以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

    更何況,比刑法位階更高的大法官509號解釋文中,更有規定「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檢察官以被告不能證明真實的理由決定提起公訴時,他的腦海中顯然忘了大法官建立「合理確信原則」,希望進一步保障言論自由的這項解釋文。

    更重要的是,檢察官顯然也忘了,馮光遠的文字與圖畫都是評論,並非報導,報導也許有真有假,但評論卻無真假之分,更何況,評論是意見表達的一種,根據「合理評論原則」,既是意見表達,當然更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歐巴馬上台至今,幾乎天天被右派媒體醜化誹謗,說他是臥底的穆斯林,形容他是另類的希特勒,也有媒體刊登漫畫,把他畫成一隻被人槍殺倒地的黑猩猩,但歐巴馬卻從來不曾控告過這些誹謗他的媒體,因為他知道他是公眾人物,他的所作所為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如果他因為媒體的惡意評論而提告,不但證明他在打壓言論自由,更重要的是,各級法院也絕不可能判決評論他的人有罪。

    但台灣政治人物卻顯然缺乏這種基本常識,各級法院裡堆積如山的誹謗或妨害名譽案件,其中不是政客互相控告,就是政客控告媒體,吳育昇告馮光遠,祇是再度證明政客的濫訟惡習難改

    政客濫訟,對言論自由已經造成負面影響,如果檢察官與法官也與政客一般見識,不該起訴的起訴,該判決不罰的卻判決有罪,台灣的言論自由更不知將伊於胡底。

    吳育昇告馮光遠是項錯誤,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更是錯誤。但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吳育昇如果還懂得尊重言論自由,就應該立即撤回告訴,不要讓錯誤繼續下去,甚至到最後讓哪位烏龍法官又作出令人扼腕的烏龍判決。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短評:

1.      吳育昇自己過去就是資深的媒體工作者,如今有權有勢就「以大欺小」來控告新聞媒體,顯然他本來就新聞不專業政客仗勢欺人、箝制新聞自由,這本來就是違憲的,這也證明吳育昇根本不懂什麼叫憲法。

2.      吳育昇不懂憲法、新聞不專業,依據教育學原理,最主要的原因:1.家教不好。2.大學教授太爛。3.自己不好學、有階級歧視。

3.      吳育昇敢告媒體,應該是他很確定國民黨的高層,確實可以操控檢察官與法官的升遷,所以可以左右案情。

4.      「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就是國民黨權貴階級共識,也是他們的信仰,更是他們的生活習慣,金溥聰一定不敢否認!凡是被金溥聰教過的學生,德行應該都跟吳育昇差不多。

參考資料:

台灣人權報告書9 黃華案

台灣人權報告書21 調查局與新生報案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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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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