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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 01:55:21瀏覽289|回應0|推薦0 | |
貪汙治罪條例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能否順利完成立法,仍在未定之天。這筆帳必須算在國民黨頭上。國民黨是據有絕對多數的國會最大黨,又是執政黨;區區一個法條,該過而不過,這筆帳不找國民黨算該找誰? 【聯合報3.25.2009摘要】貪汙治罪條例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擱淺將屆一整年;據聞明天又將排定審議,但能否就此順利完成立法,仍在未定之天。這筆帳必須算在國民黨頭上。國民黨是據有絕對多數的國會最大黨,又是執政黨;區區一個法條,該過而不過,這筆帳不找國民黨算該找誰? 沒關係,國民黨愛過不過隨便你。但隨著年底縣市長選舉接近,選民不是沒有對付國民黨的辦法。只要約有10%的中間選民,能因「財產來源不明罪」未立法,改成支持其對手,或棄權不投票,這些中間選民,即可能教國民黨在任何縣市輸掉選舉!倘若國民黨此番在立院再不完成立法程序,我們會為國人記得此事,將在選季開始後不斷用力提醒大家,用選票向國民黨追討「財產來源不明罪」! 以香港為例,只要公務員的「收入與生活顯不相稱」,即可問罪;而中國大陸在十二年前即有「財產來源不明罪」,最近全國人大又將最高刑期從五年提高至十年。何況,立院的草案規定只在涉及貪汙罪嫌時,始可追究財產來源。如此謹慎保守的法條,還有什麼理由不立法?而若無「財產來源不明罪」,烏雲罩頂,還談什麼「陽光法案」? 本法是用於「特別權利關係」的公職人員,何況國家原即設有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等法制,已提供公職人員自表清白、自我保護及阻卻犯罪的機制(豈不亦有自證無罪的用意?)。在肅貪倡廉的社會法益下,命涉及貪汙罪嫌的公職人員交代其不明財產的來源,在此時此地,應是符合比較利益與比例原則的。 不過,政治獻金法等亦應翻修。政黨及選舉運作皆是花大錢的事務,現在法定的獻金額度全然低得不切實際,應當大幅放寬限額;放寬限額後,且不妨相對縮限對個人的捐獻,提高對政黨的捐獻,且可在一定條件下規定政黨可對個別黨員所收獻金抽成。養政黨,抑個人;可以防弊,亦符公道。此外,甚至可考慮立法規範政黨經營「黨產」。總之,國民黨,你儘管無動於衷把「財產來源不明罪」擱著吧。選舉到了,苗栗的教訓你還記得嗎?
聯合報不敢追討國民黨的不正義黨產,還給國家,顯然也吃了不少好處。中間選民仍然會牢牢記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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