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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 23:37:06瀏覽217|回應0|推薦0 | |
西元1998年末,德國國會主席葉寧格(Philipp Jenninger)在國會發表演說,認為如果要現在的德國人為屠殺猶太人事件而概括承受歷史共業是「沒有意義的」。舉國譁然,更有不少國會議員當場離席,與他劃清界線!第二天他就黯然下台,並且在議員任期完畢後,就從政壇上消失無蹤。 社會正義24
西元1998年末,德國國會主席葉寧格(Philipp Jenninger)在國會發表演說,認為如果要現在的德國人為屠殺猶太人事件而概括承受歷史共業是「沒有意義的」。舉國譁然,更有不少國會議員當場離席,與他劃清界線!第二天他就黯然下台,並且在議員任期完畢後,就從政壇上消失無蹤。 葉寧格會有這樣的下場,是因為他挑動了民族仇恨的神經—希特勒法西斯主義者最為世人所詬病的,不是發動戰爭,而是以自以為是最優秀的民族的心態,有計畫地消滅他心目中的「猶巴子」。 無獨有偶,台灣也有一個范蘭欽以自以為「高級外省人」的身分,要請中國來消滅「台巴子」。面對這樣一個自認為,比台灣人高一等的法西斯主義者,以各種語言和文字來挑撥台灣人民的感情,很多國民黨人沒有和他劃清界線。 馬區長,也沒有譴責這樣的言論,因此可以反證推論,沒有批判范蘭欽的國民黨人與馬先生,可以說就是范蘭欽的同路人?其實馬區長在內心的深處,在把原住民「當人看」時,就已十足的表現出「高級外省人」的高傲心態與法西斯思想了。 如果台灣人在這種節骨眼上,仍然默不作聲,到時候我們也遭受到猶太人的命運時,就有可能死得莫名其妙了。在德國,挑撥民族仇恨的語言不但對政治人物是一項禁忌,連一般的國民也不可以散佈,這樣的語言,不但不受到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且還要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在台灣,民族問題這麼敏感的地方,我們似乎要制定嚴格且明確的法律,來防止民族之間的融洽感情,受到居心不良份子或法西斯主義者的挑撥。(旅居德國多年,從事教學、傳播)◎ 施瑄樺 自由3.17.2009摘要 【江廷振 中國時報2009.03.17摘要】石之瑜教授昨日大作〈其實是自由與極權的選擇〉中認為對於公務員作思想查核,是集權國家才出現的現象。然而,郭冠英案件中所存在的,卻根本不過是公務員最基本的倫理規範要求而已,而與國家自由或集權與否無涉。 大法官釋字第一九九、二五四號解釋,國大代表必須宣示效忠憲法才能行使職權。倘若一個行使公權力的人,不願遵守憲法對於行使公權力限制的相關規定,那麼又如何保證他未來不會對人民不利?忠誠義務便是這麼來的,要求行使公權力之人忠誠於憲法、國家及人民,以保障人權。 回到郭冠英。或許有人問,這不是他的言論自由嗎?仇恨言論該管制嗎?郭冠英在文章中發表許多種族仇恨言論,在言詞間所顯現的種族優越主義中心思想之下,呈現的是對於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的不認同。人民當然不能忍受一個不願遵守憲法,而歧視自己人權與尊嚴的公務員,此類公務員不適任乃是理所當然的。 或許又有人會問,那只是他私底下匿名而發的言論而與公事無涉,有必要處分他嗎?事實上,公務員倫理規範並非只是道德性教條宣示,而是為了使社會制度更完善、更健全而必須存在的。郭冠英不是「化身博士」,期待他擁有「海德先生」的人格的同時,總以「傑克醫師」的面目處理人民事務總是危險的,這樣的官吏在行政事務上,總脫不了對人民差別待遇,甚而侵權的可能。 而倫理規範存在,正是要處理這類存在於「已然面」與「應然面」間模糊地帶的爭議問題,因此,郭冠英不是不能擁有自己的思想自由或言論自由,但是為了排除郭冠英在公權力行使上,對人民產生各種不利益的可能,以維持制度的最起碼表面公平性上與維護人權,將之處分乃不得不為,而這正是公務員倫理規範最基本的要求,依此才能建立一個「起碼較好的社會」。(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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