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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譴責 就是罪惡
2009/03/17 23:37:06瀏覽185|回應0|推薦0

西元1998年末,德國國會主席葉寧格Philipp Jenninger)在國會發表演說,認為如果要現在的德國人為屠殺猶太人事件而概括承受歷史共業是「沒有意義的」。舉國譁然,更有不少國會議員當場離席,與他劃清界線!第二天他就黯然下台,並且在議員任期完畢後,就從政壇上消失無蹤。

 

社會正義24

 

西元1998年末,德國國會主席葉寧格Philipp Jenninger)在國會發表演說,認為如果要現在的德國人為屠殺猶太人事件而概括承受歷史共業是「沒有意義的」。舉國譁然,更有不少國會議員當場離席,與他劃清界線!第二天他就黯然下台,並且在議員任期完畢後,就從政壇上消失無蹤。

葉寧格會有這樣的下場,是因為他挑動了民族仇恨的神經希特勒法西斯主義者最為世人所詬病的,不是發動戰爭,而是以自以為是最優秀的民族的心態,有計畫地消滅他心目中的「猶巴子」。

無獨有偶,台灣也有一個范蘭欽以自以為「高級外省人」的身分,要請中國來消滅「台巴子」。面對這樣一個自認為,比台灣人高一等的法西斯主義者,以各種語言和文字來挑撥台灣人民的感情,很多國民黨人沒有和他劃清界線。

馬區長,也沒有譴責這樣的言論,因此可以反證推論,沒有批判范蘭欽的國民黨人與馬先生,可以說就是范蘭欽的同路人?其實馬區長在內心的深處,在把原住民「當人看」時,就已十足的表現出「高級外省人」的高傲心態與法西斯思想了。

如果台灣人在這種節骨眼上,仍然默不作聲,到時候我們也遭受到猶太人的命運時,就有可能死得莫名其妙了。在德國,挑撥民族仇恨的語言不但對政治人物是一項禁忌,連一般的國民也不可以散佈,這樣的語言,不但不受到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且還要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在台灣,民族問題這麼敏感的地方,我們似乎要制定嚴格且明確的法律,來防止民族之間的融洽感情,受到居心不良份子或法西斯主義者的挑撥。(旅居德國多年,從事教學、傳播) 施瑄樺 自由3.17.2009摘要

 

【江廷振 中國時報2009.03.17摘要】石之瑜教授昨日大作〈其實是自由與極權的選擇〉中認為對於公務員作思想查核,是集權國家才出現的現象。然而,郭冠英案件中所存在的,卻根本不過是公務員最基本的倫理規範要求而已,而與國家自由或集權與否無涉。

大法官釋字第一九九、二五四號解釋,國大代表必須宣示效忠憲法才能行使職權。倘若一個行使公權力的人,不願遵守憲法對於行使公權力限制的相關規定,那麼又如何保證他未來不會對人民不利?忠誠義務便是這麼來的,要求行使公權力之人忠誠於憲法、國家及人民,以保障人權

回到郭冠英。或許有人問,這不是他的言論自由嗎?仇恨言論該管制嗎?郭冠英在文章中發表許多種族仇恨言論,在言詞間所顯現的種族優越主義中心思想之下,呈現的是對於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的不認同。人民當然不能忍受一個不願遵守憲法,而歧視自己人權與尊嚴的公務員,此類公務員不適任乃是理所當然的。

或許又有人會問,那只是他私底下匿名而發的言論而與公事無涉,有必要處分他嗎?事實上,公務員倫理規範並非只是道德性教條宣示,而是為了使社會制度更完善、更健全而必須存在的。郭冠英不是「化身博士」,期待他擁有「海德先生」的人格的同時,總以「傑克醫師」的面目處理人民事務總是危險的,這樣的官吏在行政事務上,總脫不了對人民差別待遇,甚而侵權的可能。

而倫理規範存在,正是要處理這類存在於「已然面」與「應然面」間模糊地帶的爭議問題,因此,郭冠英不是不能擁有自己的思想自由或言論自由,但是為了排除郭冠英在公權力行使上,對人民產生各種不利益的可能,以維持制度的最起碼表面公平性上與維護人權,將之處分乃不得不為,而這正是公務員倫理規範最基本的要求,依此才能建立一個「起碼較好的社會」。(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

參考資料:

簽證 不是御賜的恩給

中華民國消失記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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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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