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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不算「外國」?張顯耀有救兵!
2014/08/22 09:25:04瀏覽4567|回應3|推薦37

引用文章民進黨的匪諜們

張顯耀在媒體前鬼哭,引得民進黨對馬狼嚎,媒體評論又是馬團隊的錯,把一件簡單的人事更迭,搞成了複雜的國安危機。

是啊,長官不需要張顯耀,他不是說可以坦然接受嗎?長官與他不合,他不是大可拂袖而去嗎?這麼簡單的事,他竟然有辦法搞成長官的危機,真是不簡單的人。

民進黨祕書長吳釗燮說,張顯耀事件令人聯想到去年九月王金平事件,我也有同感,大家不妨來比較一下:

王金平是連戰李登輝的人馬,張顯耀是宋楚瑜的人馬;王金平掛勾民進黨立委總召柯建銘,張顯耀洩密給大陸特定官員。結論是,不用外臣,馬總統「器度狹小」;外臣臥底,是馬總統「識人不明」。橫豎都是馬的錯。

王金平關說案,檢察總長握有確鑿證據,馬總統出面宣佈案由,卻被轟是監聽而不能成立,而且被批處理手法粗糙。

這回張顯耀案,既要按照法定程序,還要兼顧手法細膩。

陸委會一方面先對外說張有家庭因素,免得直接宣佈張有洩密嫌疑,又被痛批說是“羞辱;另一方面調離張去任他職,以便接受行政調查,免得張被冷凍期間喝西北風,又被批“不厚道”。

結果照樣挨罵!媒體和民進黨還吵著非要政府交待清楚,可是調查局正在進行調查,媒體和民進黨就開始質疑是「先定罪再找證據」;調查局說明懷疑事由,評論又罵這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真是上帝也瘋狂!

最匪夷所思的是,反傾中、反服貿鬧得沸沸揚揚,民進黨藉著張顯耀痛罵馬政府之後,竟又質疑起「兩岸服貿協議」的有效性,要陸委會儘速提出說明及補救方案

靠,如果兩岸協議無效,民進黨豈不是應該最高興?還補救個屁!如果有損害國家利益,服貿案還卡在立法院,王金平和柯建銘率領綠委擋著,民進黨緊張什麼?

調查局懷疑張顯耀洩露至少五件以上機密,媒體跟民進黨指控這是國安體系出了大漏洞,大家不懂法律也要看看電影,就會知道收集證據需要時間,收集保安科班出身的張犯案證據更要功夫,否則王金平和柯建銘都能鑽法律漏洞逍遙法外,張顯耀就不會如法砲製?

案情最新進展是,高檢署認為大陸是否屬於「外國」,能否適用「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需要謹慎研究,所以暫未立案,有待調查局補強資料。嘩!張顯耀果然有招數、有救兵。要玩法,高招在這裡!這次考題有環扣,民進黨要答題,先要好好考慮原來的台詞怎麼改寫才接得下去,以免自打嘴巴尷尬不已

〈圖片來源: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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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olMa&aid=16468988
 引用者清單(1)  
2014/08/23 08:22 【123酷媽這樣玩】 黃國昌的「國」是哪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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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酷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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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耀被境管 北檢依洩密罪立案調查
2014/08/23 09:07
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洩密案出現轉折,調查局以張受委任處理外國事務向大陸洩密觸犯外患罪,高檢署卻認為若將大陸視為外國,適法性恐有問題,調查局昨天轉向台北地檢署報請指揮,北檢已立案調查,同時將張列洩密罪被告與境管。

「有充分證據讓張無話可說」

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已擬好偵辦步驟,同時列出一份「四人約談名單」,這四人分別是張顯耀及另三名重要關係人,檢方也將以證人身分約談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專案小組說,「有充分證據讓張顯耀無話可說。」

檢方昨天依洩密等罪分案後,調查局國安工作站立即對張顯耀展開監控,檢方同步對張及相關嫌疑人實施入出境管制通知,要機場、海關留意張有無離境,不排除周末有搜索約談行動。

調查局原以張顯耀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並涉犯外患罪章的「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報請高檢署偵辦;此法條構成要件是受政府委任處理「外國」事務,而違背委任,致生損害中華民國者。

北檢由黑金專組檢察官偵辦

高檢署認為該法條與兩岸狀態不符未收案,國安工作站副主任陳秋香昨天上午帶著承辦人周逸萍轉向北檢報請指揮,張涉犯法條只剩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由黑金專組檢察官陳舒怡偵辦。

陳舒怡在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中,曾以證人身分詢問行政院長江宜樺。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最重可處無期或七年以上徒刑,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只有三年以下徒刑,刑度差很多,外界質疑調查局辦不到張顯耀外患,只好降級辦洩密。

調查局指出,張顯耀洩密的內容都與兩岸經貿、談判有關,沒有高檢署管轄的國防或外交機密,所以才報請北檢偵辦,一、二審的區別只是洩密性質不同,不代表張洩的密不重要,外界指稱降級恐有誤解。

【2014/08/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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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洩密移送哪? 法律沒硬性規定
2014/08/22 09:37

官員涉及違紀、貪瀆、洩密等犯罪,官員所屬的機關有告發義務;但向檢、警、調、廉政署哪個機關告發,法律沒有硬性規定。通常移送機關會視違法案情選擇告發機關。不論向哪個機關告發,只要是刑事犯罪,最後都會由檢察官視證據決定如何處分。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官員若有違紀行為,所屬機關必須先進行調查,如果僅屬行政不法,可依相關懲處規定處理,或由政風單位移送廉政署調查。

如果違紀涉及刑事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須向具有偵查權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司法警察官包括警察、調查官、廉政官。一般來說,移送機關會依偵查機關 的專長,選擇向哪個單位告發;各偵查機關收案後,會依告發文件和證據進行調查,若達犯罪門檻,則移送檢察官偵辦,只有涉及內亂、外患罪的間諜案,才會直接 移由高等檢察署。

以張顯耀案為例,陸委會選擇移交調查局偵辦,可能考量調查局有偵辦國安案件的能力和經驗,調查局接手後若認定張涉及一般洩密,則報請台北地檢署偵辦;若涉國家安全的外患罪,則報請台灣高等檢察署偵辦。【2014/08/22 聯合報】


123酷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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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耀涉洩密案 調查局掌握中間人
2014/08/22 09:32

調查局偵辦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涉嫌洩密案,除認定張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也認為他受委任處理外國事務卻向大陸洩密而觸犯外患罪,不過高檢署認為大陸是否算「外國」需謹慎研議,要調查局補強資料。

張顯耀則選在昨天首度召開記者會高調迎戰,記者會上說這是廿一世紀的白色恐怖,指馬英九總統「被蒙蔽、被挾持」。

法界人士指出,除非調查局能補強張顯耀洩漏的機密包含國防機密,並改依觸犯刑法一○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究辦,如果沒有這方面資料,中國大陸又不屬於外國政府,就不能指控張顯耀觸犯外患罪,必須改由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所涉刑法洩密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刑責。

很快會約談中間第三人

據了解,張顯耀洩密案中,還有一名中間人尚未曝光,調查局懷疑這名中間人接收張不應該洩漏給對岸的訊息並傳遞;調查局已掌握這名人士身分,報請檢方指揮後,很快會有約談動作。

調查局目前清查發現張顯耀在陸委會任內,至少洩漏五件應保密的資訊,這些外洩資訊經陸委會核定為「密」或「機密」,涉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卅二條「洩漏 交付國家機密罪」,而這些資訊是兩岸經貿談判底線、兩岸服貿政策,屬於國防及外交以外機密,張因此另觸犯刑法一百卅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調查局同時認為,張顯耀身為陸委會副主委,卻將兩岸談判機密透露給大陸官方,觸犯外患罪章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因此於報請專辦內亂外患的高檢署偵辦。

大陸是否算「外國」需研議

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長陳榮富,昨天傍晚率領國安工作站主任游澄鏵、副主任陳秋香前往高檢署與檢察長王添盛、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檢察官曾昭愷及余麗貞 開會討論;雙方閉門商議一小時後,高檢署認為大陸是否屬於「外國」,能否適用「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需要謹慎研究,所以暫未立案。

刑法「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規定,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該法條也是俗稱的通敵罪,罰則很重。 【2014/08/22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