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66):車在前進與倒退中,並非停止,怎麼會是併排停車
2019/06/12 14:30:38瀏覽211|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166輯:警方指控我併排停車,經多次申訴仍置之不理不至現場勘查,是為行政怠惰。警方指鹿為馬強要罰款,請導正以平民怨。


【裁判字號】 107,交,411

【裁判日期】 10707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411號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緣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06 年8 月5 日11時13分許,停放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之道路上,而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106 年8 月9 日檢附採證照片向警察機關檢舉,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證屬實,乃於106 年10月19日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A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 年12月3 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6 年12月1 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辦理歸責事宜)。嗣被告認系爭車輛有「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07 年4 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 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警方指控原告併排停車,經多次申訴仍置之不理不至現場勘查,是為行政怠惰,由原告自被告處取得之採證照片可知原告車上,車在前進(雙黃燈熄了)倒退(雙黃燈亮了)中,車是行進中並非停止,怎麼會是併排停車?警方指鹿為馬強要罰款,請導正以平民怨。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併排於路側停放有機車之機車停車格,而停放於道路得通行之範圍內,阻礙該道路之通行,並極可能造成後方來車為閃避系爭汽車而致生危險,又系爭車輛停放之時間,按採證照片所顯示之時間,自11時6分至11時13分,系爭汽車均停放於同一地點,停放時間逾3 分鐘以上,自屬停車而非臨時停車,而原告主張系爭汽車係正在行進間云云,與事實顯然相悖,殊無足取,又原告謂自己身處車內云云,並無礙於違規行為屬實之認定,自仍應依法裁處,其訴訟上主張,顯無理由。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系爭車輛是否有原處分所指「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緣原告駕駛其所有之系爭車輛,於106 年8 月5 日11時6分至13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之道路上為民眾拍照,並於106 年8 月9 日檢附採證照片向警察機關檢舉,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106 年10月19日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A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予以舉發一節,業為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紙、採證照片影本10幀、檢舉人資料〈已遮蔽個人基本資料〉影本1 紙、汽車車籍查詢影本1 紙(見本院卷第19頁、第87頁至第89頁、第99頁、第101 頁),是此一事實自堪認定。

(二)系爭車輛有原處分所指「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

1、應適用之法令:

(1)...

(2)...

2、由前揭採證照片以觀,足見系爭車輛之右側係機車停車格格(且已停機車),而比對系爭車輛之位置,其間難認有何變化,且時間已逾3 分鐘,故核屬「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無訛。

3、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

(1)原告所指系爭車輛亮「雙黃燈」一節,依一般常見之使用時機乃在於車輛需暫停而作為警示之用,故難因其於遭拍照採證期間曾亮及不亮,即可排除上開照片比對位置之結果。

(2)況且,「併排停車」之禁止,乃在於避免因此一違規行為導致其他用路人行車路線受干擾及壓縮而產生交通危險,是縱使系爭車輛有小幅之前後移動,但在客觀上亦難認屬「立即行駛」者,且就實質之危害性而言,亦非小於完全無位移者,故原告所為主張自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00 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彭姿靜

【必檢舉評論】

1. 愛虎爛的併排違規者居然連一前一後行駛的理由都敢說,把法官與警方當成什麼?原地前開後開然後三分鐘居然停在同一個地方,說真的還是違停呀,笑死我了。

2. 愛違停的智障以為車子打閃黃燈就不是違停,這種駕駛很多喔,也就是路上開車的智障非常多,多多檢舉救自己。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7b5a75d0&aid=11457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