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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36):我查字典「佔用」之意,證明我直行車只是使用轉彎車道
2018/08/17 10:38:30瀏覽1327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136輯:法律之訂定,應該是給予執法者及受罰者都能有一致明確之理解,不能由執法者自行任意解釋。

【裁判字號】 107,交,28

【裁判日期】 1070522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28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8 時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1 段與田中央巷口,因「直行車佔用最內側專用車道」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106 年11月20日檢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下稱員林分局)警員接獲檢舉後,認違規屬實,於106 年12月13日以彰化縣警察局第I3C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案移被告。嗣原告陳述意見,經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後,仍認原告「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明確,於107 年2 月13日開立北市裁罰字第22-I3C133518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7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依據被告107 年2 月6 日北市裁申字第10730300000 號函說明二:「…由此觀之,直行車僅須行駛於轉彎專用車道持續一段時間,即該當『佔用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此不因該交岔路口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或綠燈而有歧異之認定…。」

(二)另依據員林分局電子郵件來函解釋(交通部105 年1 月15日交路字第1045016820號函):「…該款規定禁止佔用行為之意旨係為避免直行車妨礙轉彎車輛通行或減少轉彎車道流量,並未以產生阻礙為違規要件…。」依據上文,如果未產生阻礙,怎麼解釋為產生阻礙?小公民之中文理解能力實在不如政府官員很多。

(三)首先為中文文意問題,執法者無權對法律條文做任何擴充解釋。何為「佔用」?依據教育部網路辭典,【佔】,動詞,強力奪取,據為己有。同「占」。如:「侵佔」、「佔領」;【占用】,占據使用。如:「許多車輛占用慢車道違規停車,附近的交通因而壅塞不堪。」;【占據】,強力奪取,據為己有。如果對佔用一語之中文字意有疑慮,還可以參考英文之解釋,較接近之英文字彙為occupy。另外,如果是「禁止使用」,那就要參考「使用」之文意,【使用】(相似詞:行使、應用、運用),運用、利用;【公共使用物】,供一般民眾自由使用的公共物品;【混合使用】,在建築上指一塊土地或一建築物不限於單一用途的使用方式。

(四)依據上述(一)(二)之政府公函說明,將法令擴充為直行車輛「使用」轉彎車道為「佔用」,不論直行車輛是否有妨礙轉彎車輛之行駛,皆被無理霸道的解釋為「佔用」。上述二政府公文之解釋,依據小公民粗淺中文之理解能力,應該要寫成「直行車輛禁止使用轉彎車輛車道」,才能夠符合政府該二函件自行解釋法令之原意。法律之訂定,應該是給予執法者及受罰者都能有一致明確之理解,不能由執法者自行任意解釋。一個直行車輛駕駛人事實上並無妨礙轉彎車輛之通行,如何能夠解釋為「佔用」?政府如果單方面認為直行車輛應該「不能正當使用」轉彎車道,那請將法令改為「禁止使用」,以符合大眾認知。

(五)原告之案件發生地於員林市中山路南下田中央巷路口,本人開車南下欲前往左前方76快速道路往東草屯方向。駕駛人依據邏輯及駕駛習慣可以有2 個機會選擇左轉,第一次為田中央巷路口,第二次為更前方之76快速道路橋下路口左轉。當天,當田中央巷路口為左轉燈號時,本人自然使用左轉車道跟隨前方車輛欲於田中央巷路口左轉。可是,當輪到本人欲左轉時,燈號轉為紅燈,駕駛人自然停下來。然後,路口轉為直行綠燈,該直行綠燈時間非常長,要等左轉燈必須等非常之久。本人為第一部車輛,便直行前往下一個路口76快速道路橋下路口左轉,不知道法令為何禁止這樣子的「正當使用」道路?

(六)田中央巷路口於中山路,為二快車道於路口前變為三快車道,此種設計於台灣是為常見,田中央巷路口二變三車道,左轉車道長度事實上不到20公尺,這樣子的設計在台灣處處可見。在「不妨礙」左轉車輛通行情況下,直行車輛「正當使用」轉彎車道,本駕駛人每天可見之案例多如牛毛。在交通要道,如果依據政府官方解釋,本人在一個小時內要拍照留下超過10個違規案例,根本是輕而易舉!因為一般駕駛人認知自己「沒有妨礙」他人通行,卻是莫名其妙違法,這種法令解釋要之何用?

(七)目前現行之交通違規罰單,並無公平照顧到執法及受罰雙方。交通違規罰單除了載明如何繳納罰款外,未寫明如果不服裁罰,應該如何申訴之程序,此為權利義務之不對等,為開單執法者之一種單方面霸凌行為,請立即改善。自交通部105 年1 月之解釋函以來,受冤屈之駕駛人應該是不計其數,政府誤收之罰款應該也是不少。請交通部檢討到底是法令應該考慮修正以符合政府單方面之解釋?或是撤銷令一般公民無法理解之執法者單方面之擴充解釋?如果為後者,表示政府部門能力不足,應該成立基金,支援民眾了解自己申訴之權利,以同時照顧執法者及受法令規範者雙方均等之權利。建議該基金可以在法律扶助基金會下成立交通違規案件申訴專案基金。本人於第三權司法權下使用公民權利,在司法裁決之後,本人仍保留使用第四權,媒體權之權利。希望交通部及警政署認真討論及思考如何謹慎使用自己的權力及善盡自己的責任。

(八)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經查,原告前開系爭車輛有於前述時、地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此有舉發機關107 年1 月31日員警分五字第1070003555號函及採證光碟、照片資料附卷可稽。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已明文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

另參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 年5 月9 日102 年度交字第55號判決略以:次按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多車道之道路恐因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直行或轉彎時而造成車流擁擠,且為避免影響行車順暢,故設置轉彎專用車道以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由此觀之,直行車僅須行駛於轉彎專用車道持續一段時間,即該當「佔用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此不因該交岔路口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或綠燈而有歧異之認定,亦不因僅有在交岔路口之交通號誌為轉彎指示燈號亮起時,始符「佔用」之要件。本案係民眾檢具採證照片向舉發機關提出檢舉,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舉發機關可依民眾檢舉採證照片顯示之證據,予以舉發之。原告本件違規行為,洵堪認定。爰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裁處罰鍰600 元整及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並無違法之情事。

(二)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第I3C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陳述意見書、員林分局107 年1 月31日員警分五字第1070003555號函、光碟、被告107 年2 月6 日北市裁申字第10730300000 號函、原處分及其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23頁、第24頁反面、第27至36頁),堪信為真實。而原告於106 年11月14日8 時3 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1 段,於直行通過該路段與田中央巷之交岔路口時,系爭車輛車身有部分是行駛在最內側左轉彎專用車道,而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左轉彎專用車道之事實,有採證照片6 張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0頁反面至第33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光碟,勘驗結果為:畫面一開始系爭車輛是停在中山路1 段與田中央巷路口停等紅燈,停等位置車身有部分是壓在畫有左轉標線的車道上,中山路1 段行向的號誌於8 時3 分19秒變成綠燈,系爭車輛於8 時3 分23秒開始起步,直行通過該路口並沒有左轉彎,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本院卷第63頁反面),亦堪認定。從而,舉發機關舉發原告上開違規,被告進而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洵屬於法有據。

(四)原告雖主張使用不應解釋為佔用,上開路口於路口前由二車道變為三車道,此種設計處處可見,在不妨礙左轉車輛通行情況下,直行車輛不能正當使用轉彎車道並不合理云云。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多車道之道路恐因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直行或轉彎時而造成車流擁擠,且為避免影響行車順暢,故設置轉彎專用車道以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由此觀之,直行車僅須行駛於轉彎專用車道持續一段時間,即該當「佔用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此不因該交岔路口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或綠燈而有歧異之認定,亦不因僅有在交岔路口之交通號誌為轉彎指示燈號亮起時,始符「佔用」之要件。況交通法規並無任由個別人民自行判斷當否而決定是否遵守之理,否則法律即形同虛設,無法保障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及權益。民眾如認道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設計、交通號誌、標誌、標線之設置等事項有不當之情事,應依循正當行政救濟途徑,向權責主管機關陳述反映或陳情,促其通盤檢討改善,惟在此之前,所有用路人仍有遵守現行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義務,自不得以其未阻礙後方車輛之行進、或未妨礙轉彎車輛之通行等為由而不予遵循。

(五)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為主張核無足採,被告認原告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

五、..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書記官 詹國立


【必檢舉評論】

1. 違規狗虎爛了七個理由,結果法官鳥都不鳥,就是看影片。影片中,違規者車輛跨越左轉專用道於綠燈時沒有左轉而是直行,就是違規呀。還虎爛什麼成立基金給違規狗申訴?智障一個。

2. 此位違規者還去查字典說明「佔用」在字典之解釋,標準的不懂法律之低能者。法律上對於相關名詞之見解,不一定就是以字典為主,而會另外定義於法規中。例如「駕駛」,只要有發動但是沒有行駛中,仍是符合駕駛之定義,所以違規者喜歡亂解讀,一點意義都沒有,自爽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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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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