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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檢舉者出面是哪根蔥判決書系列(1):只有檢舉者本人出庭,才能釐清影片中方向燈的問題
2018/06/28 16:47:01瀏覽46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千呼萬喚不出來第1輯:原告都有正確打方向燈才變換車道,該檢舉之影片是玻璃反光,有失真實性。

【裁判字號】 106,交,206(無上訴)

【裁判日期】 1070516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本格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06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6年5月25日17時14分許,行駛於國道1號北向83公里處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行為,遭民眾提出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逕行舉發,車主提出申訴並辦理歸責,經舉發機關函覆違規屬實,被告據此於106年9月6日以竹監新四字第51- ZBA23853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原告都有正確打方向燈才變換車道,該民眾檢舉影片是玻璃反光有失真實性

盼透過行政訴訟,檢舉人本人出庭,來釐清影片

等語。為此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於106年7月7日以國道警二交字第1062702708號函覆略謂: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於106年5月25日機動性開放路肩路段為國道1號北向83至71.8公里,並於北向83公里處設有「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告示牌,開放路肩時段為9時至11時30分,系爭車輛行駛路段並無開放路肩措施,經審視檢舉人採證影像,系爭車輛於106年5月25日17時14分,行駛於國道1號北向83.1公里右側路肩,復由右側路肩變換至外線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屬實,本大隊分別依法舉發等語。

(二)本案復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於106年11月3日以國道警二交字第1062704508號函覆略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本大隊楊梅分隊根據民眾提供之檢舉資料,認為本案違規事實明確,且行車紀錄器為用路人行車安全所裝設,應無偽造變造之必要等語。

(三)綜上所述,本案舉發並無違誤,仍應依規裁處,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經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述爭點外,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陳述單、檢舉違規案件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106年7月13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062702823號函、106年11月3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062704508號函、原處分書等在卷可稽,應認屬實。

則本件之爭點應為:原告是否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行為?

(四)原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前開舉發影片,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下:「檢舉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

17:14:56時,一自小客車自畫面右側路肩快速跨越路邊線行駛至檢舉車輛右前方,

17:14:59,路邊有83公里指示牌,並可見該自小客車車號為5p-5330,該自小客車持續跨越路肩及外側車道路邊線行駛,

嗣於17:15:06行駛至檢舉車輛前方,僅見其閃爍剎車燈,未見方向燈。」

此有106年12月29日調查證據筆錄附卷可參。依該勘驗內容,可清楚辨識該未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之車輛車牌號碼確為5p-5330,可認原告確有於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情形。原告主張檢舉人所提供之影片檔案係玻璃反光云云,並不足採。

(五)且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明文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考其規範意旨,係考量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一般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再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故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方屬適法。本件係由民眾以行車記錄器錄影蒐證原告前開違規事實並向警方檢舉,揆諸前開規定,警方依法舉發本件違規事實,自屬於法有據;且有關於本件舉發過程之錄影,係錄影設備之機械作用,乃真實保存當時錄影之連續內容所得,並非憑人之記憶轉述或事後排演而成,業經本院勘驗屬實,並經舉發員警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查證屬實即予舉發,其影像畫面連續,並無異狀,尚無偽造或變造之疑,內容亦屬合理、正常,自無原告所稱有失真實性之情事。再者,本件所涉交通違規係屬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其違規事實可由上開車輛之行駛動線、相對位置等即可清楚判斷,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六)...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於上開時、地,有駕駛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情事,...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書記官 陳麗麗


【必檢舉評論】

1. 愛虎爛的違規者眼睛好像都有問題,這個是說甚麼玻璃反光,要檢舉者出面講清楚,但是法官一看影片卻是清清楚楚,違規者不知是目幹?還是智障?可能要違規者你老母出來講清楚。

2. 不打方向燈的違規者,其實是非常的惡劣與垃圾。因為不打燈就是沒有把其他用路人放在眼裡,標準自私人渣,還會處處發文罵檢舉者為何要檢舉不打方向燈,沒同理心!不打燈才是最沒有同理心,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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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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