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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54):進入轉彎之路口除非有車闖紅燈,不然方向燈是要提示誰
2018/10/18 16:50:10瀏覽811|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154輯:依規定轉彎前3 公尺打方向燈,本車轉彎燈有亮,有依規定於綠燈起步打方向燈,並未違規。


【裁判字號】 106,交,471

【裁判日期】 10609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471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8 日15時10分、13分,經駕駛而行經臺北市汀州路三段與師大路之交岔路口、師大路與水源快速道路之交岔路口時,分別有「轉彎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攝影後,於106 年6 月8 日檢附採證錄影資料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交通分隊查證屬實,遂分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A0000000 號、第AA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 年7 月28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6 年6 月22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嗣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1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06 年8 月9 日新北裁催字第48-AA0000000號、第48-A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原處分一、原處分二),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 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伊接到通知單後至被告處提出異議,竟是由舉發機關回覆,非常不公平,請法官主持正義。附上違規路口示意圖,標示本車行進路線,多向號誌於路口。這2 個路口是左轉專用路口,須停等左轉綠燈,依規定轉彎前3 公尺打方向燈,本車轉彎燈有亮,依規定於轉彎時綠燈起步打方向燈,並未違規。

(二)所謂防衛駕駛,進轉彎路口除非闖紅燈,不知要提示誰?依檢舉相片所示,伊是第2 輛以後的停車,均有等綠燈再前進,並打方向燈左轉,請舉發機關提出影片播放、辯論。

(三)原告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

(一)

(二)檢視檢舉影片,檔案名稱:52661_wom6btg1jh-8563-A2-2,畫面影片時間0000-00-00(下同)15:10:26時系爭汽車超過停止線,於15:13:35時系爭汽車已完全左轉至左側車道,轉彎期間系爭汽車未顯示亮起左方向燈;再查,檔案名稱:52660_1qjyjqocgi-8563-A2-1,畫面影片時間15:12:55系爭汽車兩邊煞車燈及第三煞車燈亮啟,15:12:56系爭汽車之兩邊煞車燈及第三煞車燈關閉,15:12:57系爭汽車兩邊煞車燈及第三煞車燈再度亮啟,15:13:00系爭汽車之車燈再度關閉,15:13:01時系爭汽車超過停止線,於15:13:10時系爭汽車已完全左轉至左側車道,轉彎期間系爭汽車未顯示亮起左方向燈,轉彎應使用方向燈係使後車駕駛人能合理預期前車之行車動態,俾能有充分之時間應變,避免因無預期之轉彎導致後車駕駛人因反應不及而失控,或因亦猝然轉彎而產生連鎖反應致生事故,且由前述的影片觀之,原告轉彎時兩邊車燈均亮啟(即煞車燈),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第一條第(六)項規定方向燈應呈現閃爍狀態,後方之檢舉車輛無法由系爭車輛之車燈顯示(無閃爍),判斷原告就係直行或轉彎,足證原告轉彎未使用方向燈核屬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要件至為明確,是原舉發單位之舉發並無違誤或不當,本處據此裁罰,於法並無不合。

(三)

(四)至原告主張轉彎前3 公尺打方向燈等語云云,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此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上開法規要求轉彎應使用方向燈係使後車駕駛人能合理預期前車之行車動態,俾能有充分之時間應變,避免因無預期之轉彎導致後車駕駛人因反應不及而失控,或因猝然轉彎而產生連鎖反應致生事故,縱(假設)原告有於轉彎前3 公尺顯示打方向燈,惟系爭汽車實際左轉時未顯示閃爍之方向燈,後車駕駛人仍無法預期系爭汽車之行車動態,無充分之時間應變,易生交通事故,是以原告仍有違規,本處依法裁決並無違誤。

(五)原告既為合法領有系爭汽車牌照之車主,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此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為憑,應對上述交通法規當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從而,本處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裁罰,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以維法紀。

(七)被告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105 年6 月8 日15時10分、13分,經駕駛而行經臺北市汀州路三段與師大路之交岔路口、師大路與水源快速道路之交岔路口而左轉時,經民眾攝影後,於106 年6 月8 日檢附採證錄影資料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交通分隊查證後,遂分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A0000000 號、第AA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予以舉發一節,業為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汽車車籍查詢1 紙、採證錄影連續擷取畫面共37幀(見本院卷第114 頁至第151 頁)及採證錄影光碟1 片(置於本院卷末存置袋)足資佐證,是此一事實自堪認定;則二造之爭點厥係:

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左轉時是否有使用方向燈?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

1、依採證錄影光碟(被告亦已寄交原告)及連續擷取畫面以觀,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之左轉彎過程,並未見車尾左側燈光有亮起並閃爍,而僅見有間歇性之車尾雙側燈光及車頂第三煞車燈同時亮起之情事,則其於左轉彎過程並未使用方向燈一事洵屬明確,是被告認系爭車輛經駕駛而有「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乃以原處分一、二各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2、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

(1)原告所指於左轉彎時有使用方向燈云云,核與事證不符,自無足採。

(2)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據之,於原告申訴後,被告乃以106 年6 月29日新北裁申字第1063791606號函,函請舉發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就原告所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查處逕復申訴人(即原告)並副知被告(見本院卷第91頁),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乃於106 年7 月11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分交字第10631823800 號函(見本院卷第93頁)回復,並為被告裁決時所參酌,此乃於法有據之處理流程,是原告執之而謂屬「不公不義」、「不求事實」、「官樣文章」云云,洵屬誤會,合予指明。

六、從而,被告認系爭車輛經駕駛而於前揭時、地有「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彭姿靜

【必檢舉評論】

1. 這位不打方向燈的垃圾駕駛好有自信喔,嗆聲說來看影片辯論呀?笑死人了,誰要跟你辯論,影片一放就是沒有打方向燈,違規駕駛腦袋有洞,笑死人囉。

2. 警方雖然說轉彎前3公尺才打燈也是違規,但是實際上民眾檢舉,只要轉彎前0.5公尺才打燈,絕對不會舉發,甚至,轉彎完成後才補方向燈,一樣不會舉發,所以,只有都沒有閃方向燈,民眾才能檢舉成功的,愛違規者絕對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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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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