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45):相片未見我的機車有越線,於情於理於法,都有瑕疵
2018/08/29 13:55:21瀏覽7721|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145輯:我是一位老人不騎快車,不衝黃燈,為了安全起見 停靠路邊,是怕被撞,難道是錯嗎?


【裁判字號】 106,交,55

【裁判日期】 10705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55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6年3月11日9時32分許,行經宜蘭市民族路與民權新路口處,因「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之違規事實,為民眾於106年3月17日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行車紀錄器錄影影像)向警察機關檢舉,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查證屬實,乃填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交警字第QQ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5月14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於106年4月26日向被告陳述不服舉發,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06年7月12日北監宜裁催字第43-QQ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1、原告於106年3月11日9時32分左右駕駛AAW-1073號機車,行駛於宜蘭市民族路時,被拍照檢舉致遭裁決應處900元之罰緩。

2、不服舉發道交裁決,據檢舉照片顯有不當,相片(1)未見機車(2)機車未超線(3、4)照片離斑馬線有些距離,在最安全動態中只有10幾秒鐘,不妨害交通的情況下被處罰,於情於理於法顯有瑕疵,過苛,執法應從寬,老百姓安全為重,此情之罰恐引起更多民怨,為搶錢而罰?

3、...我是一位老人不騎快車,不衝黃燈,為了安全起見停靠路邊,是怕被撞,難道是錯嗎?十次車禍是九次快;本人認為民族路,車道、機車道均不寬,在道路的標線上與交通裁決上均有點瑕疵,處罰也過當,請鈞庭法官體恤民情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8月25日警交字第1060047238號函說明略以:「三、檢視民眾檢舉影(照)片,車號000-0000重機車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經民眾檢舉違規事實明確,本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紅燈超越停止線)」舉發,並無違誤。

(三)經被告檢視民眾檢舉影像畫面,影像開始時畫面管制燈號即為紅燈,違規車輛尚未出現,影像時間:00:02時違規車輛出現於畫面,且行駛至斑馬線前停等紅燈。該車面對圓形紅燈號誌,未於停止線前停等而是前、後輪皆已超越停止線至斑馬線前,雖尚未進入路口,惟已跨越停止線,明顯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與原告所稱:…不妨害交通的情況下被處罰,顯有不符。是以駕駛人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遇有號誌顯示「圓形紅燈」時,應依燈號之指示停止,不得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據此,原告於前揭時、地確有騎乘系爭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則被告依法裁罰,自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查本件原告(106年3月11日)違規行為之事實,係由檢舉人於106年3月17日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而予舉發等情,此有被告提出舉發通知單、案件基本資料、承辦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6頁、第47至48頁)。是以,本件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次按,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略以:「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上開函釋乃交通部基於主管權責所為解釋,具有「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效力,足堪為各級機關適用法律及民眾認知執法機關適用法律意見之參考。準此,駕駛人行駛至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燈光號誌顯示為圓形紅燈者,應完全停止並禁止為任何通行行為,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從而,駕駛人於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雖未達路口範圍,當仍屬「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違規行為。

(四)查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停等紅燈時有超越停止線之事實,有舉發機關106年5月3日警交字第1060023244號函、106年6月13日警交字第1060031470號函及民眾檢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0頁背面、第24頁),堪認屬實。

又經本院於準備程序當庭播放檢舉民眾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製作勘驗譯文內容如下:

「全長12秒。00:00:01畫面開始時,號誌即為紅燈。此時只有一台腳踏車往前行駛。

00:00:03~04畫面中出現原告車輛,往前行駛,停靠於路邊接近斑馬線處。

00:00:07~10原告車輛後方出現另一台機車(RB3-277)往前行駛,越過原告機車,停車於斑馬線上。」(本院卷第43頁反面至第44頁)。

是上開勘驗內容以觀,原告當日騎車尚未抵達該路口處時,其行向所面對之號誌早已顯示為圓形紅燈,然原告卻仍持續往前行駛並超越停止線,抵達行人穿越道旁(即斑馬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核屬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之違規,自應受罰。原告前揭主張洵無理由,不能採憑。

六、綜上,原處分認定原告騎乘機車於前揭時地,確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違規行為,...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黃敏翠


【必檢舉評論】

1. 違規者是老人就可以唬爛申訴?就算是幾十年沒收過罰單,不代表你就不會違規喔,智障老人腦袋裝屎,照片沒有違規車輛會開單才有鬼哩。

2. 影片一放,違規者就是已經紅燈才騎車越線,所以這種判決書內容都很簡潔,不用對違規者解釋太多,也證明這位違規者一開始就決定用虎爛申訴賭賭看,標準秀無恥。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7b5a75d0&aid=11249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