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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25):鄉下公墓之偏僻巷口,周圍只有農地,為何不能闖紅燈
2018/07/20 13:33:58瀏覽357|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125輯:此路口一方為自行車道,夜間車流量非常稀少,路口的紅綠燈號誌管制明顯嚴重背離設置目的。


【裁判字號】 106,交,53

【裁判日期】 1060808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53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14日22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屏東縣麟洛鄉成功路與新庄巷交岔路口(下稱系爭交岔路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檢舉在案,嗣經舉發機關掣單舉發。原告於同年4 月16日填載交通違規陳述單,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查明後,認為違規屬實。原告於106 年5 月15日經被告以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開立裁字第82-V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原告於上開時、地,行經該路口,經減速確認屏東縣麟洛鄉新庄巷並無人車下,始行通過,該地點是麟洛鄉公墓之偏狹自行車道巷口,周圍皆是農地未有住家,時值深夜人跡罕至,且系爭交岔路口一方為自行車道,夜間車流量更為稀少,則系爭交岔路口燈光號誌管制時間與交通流量更是明顯嚴重背離設置目的;又係爭交岔路口號誌於夜間仍不轉為閃黃燈號誌,此與其他重要幹道交通號誌同樣運作,非但有行政怠惰之失,並有擾民及浪費行政及社會資源之虞,更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6 條、第217 條、第218 條規定未盡相符,被告據以對原告做成原處分裁罰,自有違誤之處。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 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標誌、標線、號誌有無設置之必要,如何設置,設置何種標誌以及在何處設置,均屬主管機關職權內裁量之範圍,原告倘對該路口燈光管制時間有疑義,應向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提出,號誌燈光管制時間尚未變更前,仍應依號誌燈光指示行駛。本件依舉發機關函復略以:「…經查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單記違規時、地行經號誌管制路口闖紅燈違規屬實,有舉證影片可稽」,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第53絛第1 項(小型車違規,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處繳納罰款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應無不當,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

原告於106 年1 月14日22時45分許,騎乘系爭車輛,在系爭交岔路口,因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規無誤,依據上開影片掣單舉發,經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等情,有原處分、通知單、屏東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送達證書、蒐證光碟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8頁及證物),而原告對於上開違規行為之事實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則原告有上開違規闖紅燈之事實,應無疑義。既有違規事實,足徵被告上開裁罰應屬有據。

(三)至原告主張系爭交岔路口設置之號誌,因地點過於偏僻,該號誌管制時間應於夜間9 時前,夜間9 時後即應轉為閃黃燈(經向主關機關反應,確已改為上述時間),避免擾民及行政資源浪費云云。次查,行政機關辦理行政事務固不應怠惰,為行政法之原理原則,然對於系爭交岔路口號誌是否應設置?抑或管制時間長短?各人均有不同之觀察面向,亦有不同之結論,該地雖偏僻,惟仍闢為自行車道(即麟洛鄉新庄巷),供民眾騎乘自行車鍛鍊健身,此有原告提出該自行車道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足徵因有劃設自行車道需求,方由主管機關設置成立,而現今社會騎乘自行車風氣盛行,雖時值深夜,亦無法排除民眾趁夜間涼爽騎乘健身之舉,而騎乘自行車之民眾反希望系爭交岔路口號誌能保其行車平安,認該路口號誌能於深夜照常運作。又縱該號誌設置或燈號管制時間有所爭議,原告得向主管機關反應撤除或更改管制時間,亦不得執該號誌設置錯誤或管制時間不佳為由,卸免其闖紅燈違規行為應受之裁罰,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被告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核無違誤。原告上開所述,並非可採。從而,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丁兆嘉

書記官 紀龍年


【必檢舉評論】

1. 半夜沒有車就可以闖紅燈,說這種話的人,遲早有一天半夜被撞死,撞上的人真的很倒楣,雖然除去一個人渣,但卻要背負過失殺人之罪名,所以這種人渣害人不淺,要遠離。

2. 違規者最愛虎爛我違規是道路設計有問題,燈號設計有問題,我違規也沒有影響別人,(檢舉者不是人?),然後決不反思自己違規很不應該。這種違規者就是社會垃圾,最無恥的垃圾,我都這樣分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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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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