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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10):連續舉發開立了10張之罰單,害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
2018/05/21 16:31:38瀏覽1923|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一一輯:舉發單位該有所作為而不作為,也未考慮連續舉發十次是否過當,也未貼放任何警告或移車通知。



【裁判字號】 104,交,274

【裁判日期】 1050629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本格節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74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UX-8635 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違規時間,停放在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與光明路口,因有「汽車所有人在道路上停放三輛以下待售或承修車輛」之交通違規,經民眾檢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填掣第BZB035665 、BZB035645 、BZB035644 、BZB035370 、BZB035369 、BZB035207 、BZB035206 、BZB035205 、BZB035165 、BZB03516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不服,申請裁決,被告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9 條、第57條第1 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稱處理細則)規定,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以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裁決書(以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 元。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逕行舉發單位該有所作為而不作為,也未考慮連續舉發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也未貼放任何警告或移車通知,以致汽車所有人收到舉發單時,已連續舉發開立了10張之多,而蒙受金錢上的損失,被告所為原處分顯有違誤,爰聲明: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則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分別於104 年10月5日以高市警林分交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答覆略以:「本案為民眾檢舉該車在道路上停放待售車輛,並非檢舉違規停車,請勿誤解,故本案本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57條規定舉發並無疑義。」暨104 年10月19日以高市警林分交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答覆略以:「本案為民眾檢舉該車在道路上停放待售車輛,並非檢舉違規停車,故本案本分局依法舉發並無疑義。」(證三)。顯見原告於違規通知單所述時間、地點確有「汽車所有人在道路上停放三輛以下待售或承修車輛」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逕行舉發照片、汽車車籍查詢、高雄市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書函等附卷可稽。

本件兩造爭點為:被告是否得以原告有「汽車所有人在道路上停放三輛以下待售或承修車輛」之違規,而連續開罰?

六、本院之判斷:

(一)...。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次按處罰條例第57條第1 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2,400 元以上4,800 元以下罰鍰。」同條第85條之1 第2 項第2 款規定:「第7 條之2 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56條第1 項或第57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 小時。」

(二)經查,原告為汽車買賣業,於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違規時間,將其所有之系爭車輛停放在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與光明路口待售,經民眾於7 日內檢舉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逕行舉發,有高雄市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書函、逕行舉發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汽車車籍查詢在卷可參,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是原告確有「汽車所有人在道路上停放三輛以下待售或承修車輛」之違規,洵屬明確,則被告據以裁處原處分所示,尚無違誤。至於原告主張不應連續處罰等語,惟依上開處罰條例第85條之1 第2項第2 款之規定,逕行舉發之汽車,有第57條規定之情形者,而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 小時即可連續舉發,則依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可知,本件舉發機關係依上開規定,於逾2 小時以上之時間,連續舉發原告,經核符合上開連續舉發之要件,是原告前揭主張,自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以原告上開違規行為明確,依處罰條例第57條第1 項規定裁處原告如原處分所示,尚無違誤,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鄒秀珍


【必檢舉評論】

1. 原來路邊停放待售車輛,罰則比一般違停還要高(2400元起跳),大賣場無法把飲料、餅乾、衛生紙放在馬路上販售,但是售車業者卻可以將商品丟在馬路上販售,好奇怪的現象,當然是違規。

2. 10張罰單都不是同一天,就不要哭腰什麼重複檢舉,違規違停者耍智障,難道領一張罰單就可以違停一整年?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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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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