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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17):紅燈號誌前方,沒有告示牌說明是何種車輛要遵守
2018/06/07 16:58:16瀏覽1112|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一一七輯:路口前方100 公尺未設置警告標語,無法正確判讀該路口燈號為何種車種使用,該路口確實設計不良且標示不清,非蓄意闖紅燈。


【裁判字號】 105,交,301

【裁判日期】 1060206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301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12日7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在高雄市中華一路、翠華路口,因有民眾檢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交通違規,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鼓山分隊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予以舉發,並填掣高市警交相字第BUD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原告於應到案日期前之105 年8 月10日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於105 年8月30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UD022759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該路口前方100 公尺未設置警告標語,且燈號告示牌無法讓用路人於100 公尺前正確判讀該路口燈號為何種車種使用,而當時原告後方緊跟數台機車,原告不得已才闖過該路口,該路口確實設計不良且標示不清,原告非蓄意闖紅燈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

經檢視翻拍採證光碟照片,原告無視於紅燈警示,逕自穿越路口直行,違規事實足可認定。原告既於前揭時地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被告依法裁處,洵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本件係因民眾於105 年6 月12日在上揭地點攝錄,於同日向舉發機關檢舉,並未逾越上開7 日期限,且該檢舉係以科學儀器錄製翻拍,舉發機關查證後逕行舉發,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案件內容、翻拍採證光碟照片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43頁),程序上核無違誤,合先敘明。次查,原告於前揭時地有闖紅燈之事實,經原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4 、24頁),且有卷附翻拍採證光碟照片、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可稽(本院卷第18、20、23頁),原告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事實,堪可認定。原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闖越之紅綠燈旁清楚懸掛「汽車專用號誌」標示,原告既已注意到該號誌為紅燈即應停下,不因後方是否有機車尾隨而異,至本件違規地點之交通指示與號誌改良問題,應由交通局另行評估;其所提供之影片均與本件闖紅燈之認定無關,無勘驗必要,其主張尚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於上開時、地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核無違誤,原處分即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書記官 王翌翔


【必檢舉評論】

1. 文字量好少的判決書喔,簡單來說,就是檢舉之影片清楚呈現違規事實,法官判起來也輕鬆呀。

2. 違規者說什麼沒有告示牌說明何種車輛要遵守紅燈,這個主張法官居然連一個字都不鳥違規者,我想法官當下心裡只有兩個字,虎爛。所以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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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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