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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05):我有搖下車窗告知讓後方先行,卻被誤以為是惡意逼車攔阻
2018/02/21 15:33:38瀏覽59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一○五輯:因車輛煞車系統有問題,故停車看一下,誰知後方車輛一直按喇叭,一緊張就忘了打雙黃燈。


【裁判字號】 106,交,64

【裁判日期】 1060907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64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106年2月13日22時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南市東區仁和路與東門路3段路口,因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警員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違規事證明確,遂於106年5月12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原告因車輛煞車系統有問題,故停車看了一下,但後方車輛一直按喇叭,使原告緊張忘了打雙黃燈。原告有搖下車窗告知讓對方先行,然對方誤以為原告惡意攔阻等語。為此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

(一)原告於106年2月13日22時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東區仁和路與東門路3段路口,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經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二)...本案經被告審視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內容:

1.影片時間0000-0-00 00:00:03~09檢舉車輛行駛於一劃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路段,並即將行駛至系爭違規路口,畫面並可聽到車輛顯示方向燈之聲音。

2.影片時間0000-0-00 00:00:10~11檢舉車輛行經系爭違規路口中央時,先聽到長按喇叭將近2秒時間之喇叭聲,隨即見到系爭車輛自畫面右方出現,並以幾近撞擊檢舉車輛之貼近方式靠近檢舉車輛。

3.影片時間0000-0-00 00:00:11~14系爭車輛保持以幾近撞擊檢舉車輛距離之方式,超越檢舉車輛,並持續行駛至檢舉車輛正前方。此時聽到檢舉車輛內傳出一女性聲音指責系爭車輛聲音(台語:他是白癡嗎?),系爭車輛則持續行駛至檢舉車輛右前方,檢舉車輛內同時聽到用力鳴按車輛喇叭聲音(畫面持續可聽到檢舉車輛顯示方向燈之聲音)。

4.影片時間0000-0-00 00:00:15~18系爭車輛持續進入前方Y 型路口,並亦顯示右轉方向燈。檢舉車輛內聽到一男性聲音說:怎麼按這麼長啦;該女性聲音則說:沒有啊,他難道沒看到我要彎嗎?

5.影片時間0000-0-00 00:00:18~21系爭車輛向右進入該Y型路口後,即開始放慢車速,並暫停於車道中央。檢舉車輛內該女性聲音說:他現在是要跟我打架嗎?

6.影片時間0000-0-00 00:00:22~28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車道中,檢舉車輛自後方繼續以慢速向前靠近檢車輛。畫面此時可見前方為一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路段。系爭車輛顯示煞車燈亮起,駕駛座旁之車窗搖下,原告自系爭車輛駕駛座向外向後方之檢舉車輛望來。檢舉車輛內該女性聲音向原告說:先生你走好嗎(檢舉車輛內隨後傳出一短促鳴按喇叭聲)?

7.影片時間0000-0-00 00:00:28~37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車道中,此時自其他方向行駛至系爭違規路段之其他2輛自用小客車及休旅車,因系爭車輛占據整個車道之路口,只好以逆向跨越雙黃線方式,超越系爭車輛後,始可進入系爭違規車道。原告期間持續望向檢舉車輛,並可聽見其以粗話咒罵檢舉車輛內之人(○你祖母,臭○○),之後聽到檢舉車輛內之男性聲音說:別理他,嗣後系爭車輛始緩緩加快車速向前駛離,此有舉發單位106年3月14日、4月22日南市警一交字第1060121060號及0000000000號函檢附警員舉發交通違規申訴案件答辯書共2份及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1片。

(三)至原告訴稱其係因系爭車輛煞車系統有問題,故停車看了一下,但後方檢舉車輛一直按喇叭,原告有搖下車窗告知讓檢舉人先行,然檢舉人誤以為原告係惡意攔阻云云,經比對上開行車紀錄器畫面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暫停於車道中起至行駛離開,數次長踩煞車,系爭車輛煞車燈亦同步顯示啟亮,足證系爭車輛並無煞車系統故障疑慮。而系爭車輛亦於行駛途中,任意以迫近方式超越其他車輛,並暫停於車道上達16秒。系爭車輛暫停於車道期間,原告並向檢舉車輛內之人飆罵粗話,是原告上開訴稱理由,核與上開檢舉影像內容,迥然不同,自不可採。易言之,原告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本應遵守保持安全距離之交通法規,其以迫近檢舉人車輛之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未顯示方向燈即變換車道至檢舉車輛前方方式駕車,顯已危及檢舉人之行車安全甚巨。原告經檢舉人長按喇叭示警,隨即將系爭車輛減速並煞停在檢舉人車輛前方,歷時自影片時間21秒起至37秒止共16秒之久,該行為顯未顧及其他後方車輛之安全,其驟然將車減速停於車道上,實已悖於正常駕駛情狀,原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暫停於車道中違規情事,堪以認定。

(四)...

四、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舉發單位南市警交字第S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歸責駕駛人函及送達證影本各1份、106年5月12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6年3月14日、4月22日南市警一交字第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函檢附警員舉發交通違規申訴案件答辯書2份附於本院卷可稽,另本院亦依據被告機關上傳之民眾檢舉影片網址內容,下載民眾檢舉影片並燒錄光碟附卷。因此,本件爭點厥為:

原告是否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

五、本院判斷:

(一)...

(二)本件爭議之關鍵厥為: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無「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經本院於106年8月24日當庭勘驗民眾檢舉影片內容,勘驗結果如下:

1.該影片檔長度為45秒,畫面一開始時間顯示為2017年2月13 日21時59分55秒(下僅記載時、分、秒數),該影片是由裝設檢舉民眾車上之行車紀錄器所拍,而該汽車此時行駛至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中華東路與仁和路之交岔路口前方,該車係沿東門路往仁德方向行駛於該行向之外側車道(東門路往仁德方向車道係由內側車道、外側車道及機慢車專用道組成)。影片一開始。因路口號誌轉換為綠燈,此時所有汽車開始往前方路口處行駛,檢舉民眾之汽車也跟隨其他車輛往前行駛,正當通過路口一半之際,於影片第15秒(畫面時間22 時0分10秒)處,檢舉民眾汽車響起鳴按喇叭之聲響,此後於影片第16秒(畫面時間22時0分11秒)處起,突然見到有一部白色自用小客車從檢舉民眾汽車之右側竄出(影片第18 秒,畫面時間22時0分13秒時,拍攝到該車車號為8586-F3號,即為系爭汽車),並往仁和路的方向駛去,於是檢舉民眾汽車對於系爭汽車突然竄出之行為鳴按多次喇叭表達不滿,然後兩車一前一後往仁和路方向行駛。

2.影片第24秒(畫面時間22時0分19秒)起,系爭汽車行駛至仁和路之路口處,突然停止在仁和路之路口處,阻擋檢舉民眾汽車之去路,檢舉民眾曾試圖繞過系爭汽車,結果系爭汽車不斷移動汽車阻擋檢舉民眾汽車之去路,以致於影片34秒及40秒處,後方有二部汽車被迫繞過此二台汽車必須逆向駛入仁和路。此後系爭汽車於影片第44秒(畫面時間22時0分39秒)才開始往前行駛,此後影片結束。

又因為法庭音響效果不佳,本院當庭另以耳機進行播放影片勘驗,確實於原告駕駛系爭汽車阻擋於檢舉民眾汽車之際,有錄到「幹你祖媽臭雞掰」之聲音,就此事實,原告與被告均不否認,僅原告以該聲音不是其聲音,路兩旁有店家,可能是其他店家的聲音云云申辯。

(三)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突然自檢舉人汽車之右側超車,以致檢舉人心生不忿而對原告鳴按喇叭,原告聽到檢舉人鳴按喇叭後竟於臺南市東區仁和路路口前方無故煞車、暫停擋住檢舉人汽車之去路,而檢舉人本不欲與原告糾纏,而多次想要駕車繞過系爭汽車駛離現場,原告則移動系爭汽車阻擋其去路,以致後方車輛必須逆向駛至對向車道方得通過路口進入臺南市東區仁和路路段。且依當時路況,原告系爭汽車前方均無鄰近之其他車輛或障礙物存在,顯無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必要。從而,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客觀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並已阻礙其後方道路之暢通。至於原告諉稱系爭汽車當時是煞車故障,其曾示意檢舉人先通過云云,其所述與其先有多次移動系爭汽車阻擋檢舉人汽車進入仁和路之行為,嗣後又正常駕駛系爭汽車往前行駛之狀態相互矛盾,且於阻擋檢舉人汽車之際,明顯聽到原告用粗話咒罵檢舉人之情,在在均與原告所辯不符,至於原告當庭稱那句粗話之聲音不是他的,是路旁商家發出的,此顯係臨訟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對裁處原告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裁罰處分,於法尚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世明


【必檢舉評論】

1. 影片錄到違規者有罵「幹你祖母臭機掰」,所以證明違規者不是因為煞車故障,是因為被按喇叭懷恨在心,笑死我了,違規者愛逼車又智障,法院認證喔!

2. 路上遇到垃圾違規駕駛愛違規、逼車,最好的方式就是錄下證據事後檢舉,自己在車內罵,沒有意義,讓違規狗繳罰單,才是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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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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