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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99):我是停在電線桿的旁邊,並沒有併排停車
2018/02/08 10:34:28瀏覽4579|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九十九輯:車子停放位置沒有紅線與白線,也沒有機車停車格,但是有一台機車與你垂直,當然是並排違停呀!


【裁判字號】 105,交,119

【裁判日期】 1060123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19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原告張X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5年10月9日20時31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0號前,因「併排停車」之違規事由,為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林分隊警員以第I3C03496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違規通知單)舉發,被告遂依同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於105年11月24日彰監四字第64-I3C034961號裁決書裁處(下稱原處分)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

(一)車子停放位置沒有紅線與白線,也沒有機車停車格,而且原告是停在電線桿的旁邊,並沒有併排停車。

(二)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停車,為民眾檢舉,本件有警員舉發之第I3C034961號違規通知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5年11月17日員警分五字第1050035887號函及採證相片在卷可佐,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二)次查同條例第3條第10款、第11款分別明定,所謂「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是若車輛駕駛人一旦離開車輛駕駛座下車,且無人立刻接手坐於車輛駕駛座可立即將車駛離,縱使該車引擎未關閉而在發動中,因無可駕駛該車之人坐於駕駛座可為立即之駕駛行為,該車於原駕駛人下車時即處於無法立即行駛之狀態,不符合「臨時停車」所定「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之要件,而應屬「停車」定義所指之「不立即行駛」之情況。而依採證相片發現系爭車輛駕駛座無人,因此,本件並不合於同條例第3條第10款臨時停車之規定,而應為停車。

(三)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同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汽車停車時,不得併排停車。」之意旨,所謂「併排停車」,並非指必須兩部汽車有部分交疊之情形始屬之,而係指車輛(不管是汽車或機車)以垂直、平行或斜向等方向將車輛停放在其他車輛之一側,致有妨礙車輛、行人通行或生交通往來危險之虞者,即屬之。易言之,揆諸該規定之立法理由,乃因併排停車之車輛勢必佔用原供車輛正常行駛之車道,不僅足以造成其他用路人通行之不便,且使原行駛於該處車道之汽、機車被迫繞過停放之車輛,倘容許汽車駕駛人得任意佔用部分最外側車道,勢將使原可正常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上之汽車、機車、腳踏車之駕駛人,須一面避開駕駛人所有前開併排車輛之車身,一面尚須注意左側來車向左側繞行,即有遭受對向車道或左後方駛來車輛撞擊之風險,顯已嚴重影響他人通行之安全。而觀諸採證相片,系爭車輛於105年10月9日20時31分時,其停放位置右側已有1輛機車停放,是以,本件以併排停車裁罰並無違誤之處。

(四)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

(二)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並有上開違規通知單、裁決書、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原告有於上揭時間,將系爭車輛停放在彰化縣○○市○○街000號前乙節,原告不爭執,復有採證相片2張在卷可考,同堪認定。

是本件之爭執在於:原告停車之行為,是否屬「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茲述之如下:

(三)按同條例第56條第2項有關併排停車之處罰規定,其立法精神係因車輛有併排情形時,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增加其他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等違規車輛所衍生之危險。又同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是若已有1輛汽車(包含機車)停車,旁邊又有另1輛汽車(包含機車)停車,即屬併排停車,而不問駕駛人將車輛(含汽機車)以斜向、垂直或平行等方向停放於其他車輛車側,均屬之。矧之採證照片,系爭車輛右前側車身旁,已有一輛機車垂直停放(機車車尾正對車側),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行為自屬「併排停車」無訛,原告主張:伊是停在電線桿的旁邊,並沒有併排停車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能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實有於上開時、地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被告依同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對原告予以裁處罰鍰2,400元,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書記官 林嘉賢

【必檢舉評論】

1. 又一個說路邊沒有紅線、白線,就不是違停的智障,總統府外面也沒有線,你去停停看呀,笑死人。

2. 明明取證照片,就有一台機車在違停車右邊(判決書所述),違規者怎可裝瞎說他違停的車旁沒有並排物,難道違停者真的智障到,以為用虎爛催眠就可以把違規事實變不見?腦袋裝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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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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