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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96):每一輛路邊臨停的車都拍照開罰單,會撩起很大民怨喔
2018/02/02 12:19:35瀏覽1234|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九十六輯:併排停車是員警為求績效亂開罰單的,如果這樣成立的話,商家門前沒人敢停車消費,店家遲早關門大吉。

【裁判字號】 105,交,106

【裁判日期】 1050829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06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5年3月7日21時20分許,停放在臺中市○○路○段000號前,因「併排停車」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以中市警交字第G6H15763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認定原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嗣被告於105年4月26日以中市裁字第68-G6H15763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元整。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以罰單所附照片來看,當天只是臨時停車買東西就被開罰單,而以違規法條併排停車來說,號牌4338-KZ旁邊並沒有停另外一輛車。這應是員警為求績效亂開罰單,如以這樣的標準,每一輛車路邊臨時停車都可以拍照開罰單,是否會撩起很大民怨?何況這樣成立的話,商家門前沒人敢停車消費,店家遲早關門大吉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5年4月11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50013721號函復職務報告略以:「員警於105年3月7日執行巡邏勤務,於21時許接獲通報有民眾檢舉昌平路違停嚴重,員警到現場查看確實有數部自小客車併排違停,依規定逕行舉發違規停車。趙民所有自小客車4338-KZ併排停放(自小客車旁已停放有機車)於昌平路一段169號前,員警依規定告發實無不妥」,顯見原告確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

(三)...

(四)...

(五)經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所提供之違規採證照片,照片時間顯示於105年3月7日21時20分,員警自原告車輛車頭拍攝,當時天色已暗,路旁店家已開燈,原告車輛並未開燈,右側車身係以呈垂直角度停放於機車車尾後方,且三分之一車身已突出占用大部份之同向之慢車道等情,顯已影響慢車道上之車輛行進,及危害道路用路人之安全,另參諸原告自承當時去買東西等語,認原告車輛非屬可立即行駛之狀態,與「臨時停車」之要件即屬有別,而係屬「停車」之行為,依前開意旨,原告車輛「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甚明。原告車輛違規停車,有科學儀器採證相片相佐,且駕駛人並不在場,則員警逕予舉發,即屬有據,原告主張僅係臨時停車,無併排停車云云,實屬卸責狡辯之詞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本件爭議之關鍵厥為:原告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是否有「併排停車」之違規?經查:

1.查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5年4月11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50013721號函暨職務報告書之記載略以:「員警於105年3月7日執行巡邏勤務,於21時許接獲通報有民眾檢舉昌平路違停嚴重,員警到現場查看確實有數部自小客車併排違停,依規定逕行舉發違規停車。趙民所有自小客車4338-KZ併排停放(自小客車旁已停放有機車)於昌平路一段169號前,員警依規定告發實無不妥。」等詞,且有舉發違規通知單暨違規採證照片1紙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第22頁至第23頁)。

2.復由舉發機關提供之違規採證照片顯示,地點為臺中市○○路○段000號前,而原告系爭車輛則係停放在昌平路一段順向慢車道上,系爭車輛車身右側即正對數輛垂直停放於路旁之機車車尾(見本院卷第23頁)。按「併排停車」之處罰,係因駕駛人將車輛(含汽機車)以斜向、垂直或平行等方向停放於其他車輛車側,易生車輛往來危險並造成合法用路權人之不便,是以駕駛人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即應受罰,不以事實上造成危害為必要,亦不限於狹隘或單行之路面,更不因停放車輛之方向及種類而有異,或因其個案之特殊狀況而得免罰。且有關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於104年1月7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將併排停車由原第56條第1項第6款修改為第56條第2項,並加重處罰為2,400元,益見違規併排停車對於整體交通安全與秩序之影響甚鉅,而有加重罰責之必要。由上開違規採證照片可知,原告停放系爭車輛之地點係於其他車輛已停靠路旁之情形下,原告仍將系爭車輛停放於靠近該等車輛之外側而佔用慢車道,壓縮其他車輛通行空間,足認原告停車方式顯然已嚴重妨礙其他行人及車輛之通行與用路安全,從而,原告有於上開時、地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明確,員警予以逕行舉發,洵屬於法有據。

3.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是日原告係臨時停車,而非併排停車云云。惟查,當時天色已暗,原告車輛並未開啟車頭燈,另參諸原告自承當時係停車買東西,是系爭車輛當時非屬可立即行駛之狀態自明,而與「臨時停車」之要件有別,自屬「停車」之行為無誤。從而,原告有「併排停車」之違規,應堪認定,原告上開主張,委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併排停車,事證明確,其上述主張均無可採。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必檢舉評論】

1. 並排垃圾駕駛說,我下車購物喔,是臨時停車!結果這個自白就是證明自己是違規停車的鐵證。

2. 一個駕駛如果連什麼是並排違停,什麼是臨時停車還是停車都搞不清楚,沒有駕照還說的過去,如果有駕照,這種駕駛就是我眼中的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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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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